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華雙
Case No.HCMA 712/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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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1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1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64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0月11日 裁決日期:2007年10月11日 判案書 1.裁判官聆聽了雙方證人的證供,即受害人及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觀察了雙方證人作供時的舉止神態,他最後裁定接納受害人的證供,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此裁決為一事實之裁決,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則上訴庭不應作出干預。 2.在本案,本席不認為有任何理由可以推翻裁判官的裁決,故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副首席政府律師張維新及高級政府律師曾藹琪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