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華雙

Case No.HCMA 712/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71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1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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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葉華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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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0月11日

裁決日期:2007年10月11日

判案

1.裁判官聆聽了雙方證人的證供,即受害人及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觀察了雙方證人作供時的舉止神態,他最後裁定接納受害人的證供,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此裁決為一事實之裁決,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則上訴庭不應作出干預。

2.在本案,本席不認為有任何理由可以推翻裁判官的裁決,故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副首席政府律師張維新及高級政府律師曾藹琪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