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忠

Case No.HCMA 352/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ul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35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5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55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文忠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7月23日

裁決日期:2008年7月23日

判案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四項罪罪名成立。他現不服第一至第三項控罪的刑期,提出上訴。

2.就第一至第三項控罪,上訴人被判監禁8 個月。他自本年3 月20 日開始服刑,若行為良好的話,會於9 月23 日刑滿出獄。至目前為止,上訴人除第一項控罪的刑期4 個月仍未服滿之外,其餘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刑期均已服滿。

3.就第一項控罪所涉及的,其實是一張已失效的兒童身分證。事發當日,警員截停上訴人的車輛,在車廂內撿獲該張身分證,但無證據顯示上訴人企圖利用該張身分證作任何非法用途。基於這點,本席認為裁判官以6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是明顯地過重,因此裁定上訴人的減刑上訴得直,將刑期減至令上訴人可即時出獄。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梁寶琦代表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託李全德律師行轉聘梁鴻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