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耀偉

Case No.HCMA 192/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9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9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45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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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呂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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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0月30日

裁決日期:20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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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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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東區裁判法院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2 日。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06 年9 月尾的某天,在筲箕灣道一馬會投注站內,猥褻侵犯一名職員。

2.受害人作供聲稱於9 月底的一天,上訴人在投注站內用手捏她的臀部,之後受害人沒作出任何反應,也沒責怪上訴人,她只是離開上訴人站立的位置,到別處繼續她的工作。受害人當日既沒有報案通知警方,也沒有向上司投訴,似乎也沒有向任何人投訴有關事件。受害人作供時提及她曾跟一位同事談及此事,但審訊時,控方沒有傳召任何證人證實這方面的問題。受害人約於一個多月後才向警方報案,及後警方拘捕上訴人,並控告他有關罪名。

3.上訴人今年41 歲,於本案前,品格清白,沒有案底。裁判官判處上訴人12 天的囚禁,由於上訴人已服刑完畢,故今天他只就定罪方面提出上訴。

4.審訊中,上訴人有大律師代表。當辯方大律師盤問受害人時,大律師提及四個問題:第一,受害人曾向上訴人借了2,000 元;第二,上訴人就借出的2,000 元向受害人作出多次追討不果;第三,因上訴人借了2,000 元給受害人,上訴人寫下自己的手提電話及花名給受害人,方便她將來還債之用;第四,受害人曾試過一、兩次在投注站內,邀請上訴人一同看電影。就大律師於盤問受害人時所提出這四個問題,受害人均否認曾發生過。

5.當大律師提出第一個問題,即受害人曾向上訴人借了2,000 元時,裁判官提醒大律師要慎重考慮應否繼續追究此問題,因此問題可能會令上訴人觸犯香港法例。由於受害人為馬會職員,如上訴人借錢予受害人便等於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屬違法事件。鑑於裁判官作出了提醒,大律師與上訴人因而討論了有關問題,最終當上訴人自己作供時,他完全沒有提及有關這四個問題。

6.裁判官於判案時,不論在口述理由及陳述書中,均清楚指出他認為受害者(即第一證人)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她作證時沒有向法庭誇大自己的供詞。裁判官亦指出他接納控方第一證人所說,即受害人沒有向上訴人借錢,也沒有拒絕還錢;上訴人沒有提供自己的電話、資料給受害人;而受害人更絕對沒有邀請上訴人一同看電影。

7.裁判官說完這番話後,表示他考慮過上訴人的供詞,也考慮到上訴人沒有定罪紀錄,具有良好品格,但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所說不可能為事實所在。

8.其後,裁判官提及到他留意到辯方曾向控方證人指出:第一,受害人曾借錢;第二,受害人拒絕還錢;第三,上訴人曾把其電話號碼提供給受害人;第四,受害人曾經建議跟上訴人一同看電影。裁判官續指:「被告均沒有於他的證詞中提及半字」,即是說裁判官留意到上訴人作證時,完全沒有提及有關四個問題。最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9.陳大律師代表答辯人今天的陳詞正確指出裁判官判上訴人有罪,只是基於裁判官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即受害者)之證供,陳大律師的陳詞指出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對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有罪的決策無關,因為就法律上,上訴人沒有責任要證明自己無罪。

10.至於審訊中,當辯方大律師提出有關的四個問題來質問受害者,裁判官應否提醒大律師關於如果繼續追究有關問題,就可能令上訴人觸犯香港法例,就此問題,陳大律師陳詞指裁判官是有此職責的,本席對此問題並無任何意見。至於裁判官應否向一位有大律師代表的被告人作出有關提醒實是見仁見智。因為如果上訴人被判有罪,執法部門會否就上訴人作供時提及曾借錢予受害人這點而追究上訴人的可能性似乎不大;相反,如上訴人於審訊後被判無罪釋放,執法部門就上訴人作供時提及曾借錢予受害人這點而追究上訴人的機會則更加少的。

11.本席認為本上訴案最關鍵的問題是裁判官有留意到上訴人作供時,沒有提及有關這四個問題,但裁判官並無表示因為上訴人無提及有關的四個問題,所以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但明顯地,從裁判官的理據看來,這對裁判官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假如裁判官沒有提醒辯方大律師,假如上訴人於作供時真有提及有關這四個問題,那麼,便沒有人能夠猜測到裁判官之後的裁決為何,因為如果裁判官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明顯地,裁判官便要裁定上訴人無罪;就算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但若因為上訴人於證供內提及有關四個問題,令致裁判官對上訴人是否有罪存有合理疑點,於法律上,裁判官是有職責判上訴人無罪釋放。故本席根本不知道如果沒有此等問題出現,裁判官會如何評核上訴人之證供。

12.基於上訴人於作供時沒有提及有關的四個問題,本席認為裁判官很大可能是由於上訴人沒有提及那有關四個問題,所以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本席認為這問題令上訴人失去了公平審訊機會,故本席裁定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得直,命令撤銷裁判官之裁決。

13.本席裁定上訴人可取得今天上訴的律師費,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須交由經歷司審核。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儀代表。

上訴人:  由梁嘉祐、陳佩玉律師行轉聘李樹培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