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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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9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6078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7月11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7月1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則作出自辯。 2.這宗案件是發生在公眾泳池。控方第一證人是在案發當日在九龍仔公園泳池當值的其中一位救生員。控方第一證人當日大約在早上8時在救傷室透過對講機知道有泳客在泳池旁發生口角,於是前往看個究竟。到達現場後,控方第一證人看到上訴人和一男一女泳客在泳池口角。控方第一證人上前想勸止並邀請他們先行離開泳池,同時他亦想瞭解事情。稍後那位男泳客投訴和指責上訴人非禮那位女泳客,並要求報警。控方第一證人於是透過對講機,要求寫字樓同事報警。上訴人當時仍在水中,控方第一證人於是要求上訴人離開水面,但是上訴人仍然不停地叫囂。後來上訴人終於離開水面,跟隨控方第一證人前往救生員辦事處,但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沿途仍然不停叫罵。在進入辦事處後,上訴人情緒非常激動,質問控方第一證人為何帶他到辦公室。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解釋因為他們已報了警,正在等候警察到達。控方第一證人說當時上訴人知道警察將至,企圖離開,所以他嘗試攔阻,但在這時候遭上訴人轉身揮拳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指他當時想推開上訴人,但不成功,繼續被上訴人襲擊,更被上訴人打至倒在地上。當上訴人想撲前企圖腳踢控方第一證人時,幸好他的兩位同事及時來到,將上訴人制服。控方第一證人稍後帶上訴人前往救傷室等候警察。 3.控方第一證人說當時上訴人打他的眼部,他覺得十分痛。他承認有推過上訴人一下,但不成功。控方第一證人指當他倒在地上時,他感到他的眼部、胸部和頸部都有痛楚。 4.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說當上訴人和一男一女在口角時,上訴人都不斷說粗言穢語。控方第一證人稱上訴人否認他有非禮過那位女泳客。 5.控方第一證人同意他知道上訴人是泳池的常客,他亦同意上訴人是比較麻煩的一位。 6.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後,控方第二證人跟着作供,他亦是泳池內的其中一位救生員,他當日正在泳池當值,他留意到泳池內有一對夫婦和上訴人發生爭執。經查問後,他知道女泳客指責上訴人非禮她。控方第二證人於是將事件通知他的同事,他指上訴人當時的情緒十分激動,亦用粗言穢語指責對方。 7.當控方第一證人到達現場後,負責帶上訴人到辦事處。控方第二證人則負責向那對夫婦瞭解事情經過,他站在辦事處外突然聽到辦事處內傳來混亂之聲,控方第二證人稱他和控方第三證人立即推門進入,看到上訴人當時正在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二和第三證人立即上前將上訴人制服。由於上訴人依然不斷掙扎,控方第二證人於是將上訴人帶往人較少的救傷室。 8.在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否認他和控方第三證人曾經進入辦事處後,將上訴人按在地上毆打。控方第二證人稱他沒有留意上訴人在進入救傷室前右眼是否有受傷。 9.控方第三證人是另一位救生員,大致上他的證供和其餘兩位控方證人一樣,指在泳池內上訴人和一對夫婦發生口角。之後,控方第一證人帶上訴人進入辦事處,他和控方第二證人則在辦事處門外,稍後控方第二和第三證人前往辦事處看看是否需要提供協助。當他們進入辦事處時,控方第三證人稱他看到上訴人揮拳擊中控方第一證人的左眼角,導致控方第一證人跌在地上。當時他見到上訴人還想繼續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但他和控方第二證人分別左右兩旁捉着上訴人的手,將他控制住,他的證供指上訴人在這期間還極力掙扎,最後他帶上訴人入了救傷室。 10.控方第三證人亦有接受盤問。他的證供和控方第二證人有不一致的地方,就是他指他在進入辦事處前他在外面聽不到室內的聲音。 11.上訴人有選擇作供,他的供詞都十分詳細,而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內亦有記錄。上訴人的供詞最主要是否認他有襲擊過控方第一證人。他投訴救生員的態度十分惡劣無禮,又指控方第一證人推他進入辦事處,又揮拳襲擊他的左邊面頰。上訴人被襲擊後向控方第一證人質問發生什麼事,同時他本能地以手擋格控方第一證人,但是控方第一、第二、第三證人和另外兩名上訴人辨認不到的救生員一起將上訴人推往辦事處內。在這情況下,上訴人當時有用手擋格,其間上訴人的指甲,可能插傷了控方第一證人左邊頸部近鎖骨的地方。但是上訴人指他擋格不成功,遭對方兩個人在左右兩旁捉着雙手並被按在地上,跟着他被控方第一、第二及第三證人毆打。在當時情況下,他記不起有沒有揮拳擊中控方第一證人。 12.上訴人作供完畢後,雙方同意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雙方亦同意控方第一證人左眼角有瘀腫,左腳尾趾有擦傷,他右邊頸部亦有被插傷和抓傷的痕跡。至於上訴人的傷勢,有右肩背發紅、右眼瘀紅和頭皮浮腫。 13.接着便是辯方律師的結案陳詞,辯方律師指出對上訴人有利的理由,裁判法官已經一一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即上訴宗卷第19 頁和第20頁)叙述了。因此當裁判法官在考慮和分析證據時,他都有考慮過辯方律師所提出的辯方要點。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亦考慮到他們在證供上有分歧的地方,但是最終覺得不會影響他們在證供上的可靠性。至於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認為他的證供是不合理,最後拒納上訴人的口供,最終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4.在上訴時,上訴人再次指責控方證人極無禮地對他,控方證人的證供版本是不合邏輯的。上訴人說他當時是不會逃走,因為他的私人物件仍然鎖在儲物箱內,他亦不是有精神病,他是不會打控方證人;相反地,是控方證人打他。上訴人亦陳詞說他的傷勢比控方證人嚴重,同時控方證人的證供出現極大的矛盾,所以上訴人認為這個定罪對他非常不公。 15.正如代表答辯人的馬大律師指出,上訴人這些的上訴理由,其實他在裁判法院都有提及過,而他的代表律師亦有向裁判法官一一指出。最主要裁判法官在他作出事實裁斷時,他是有機會看到各證人作供、被盤問的神態和他們答問題時候的態度。 16.本席翻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他非常小心地寫出了為何他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雖然他們的證供上有出現矛盾,但是他們不一致的地方不屬於嚴重分歧。本席同意裁判法官考慮到這是一件突然發生的事件,每個證人看到和留意到的事物都不同,同時每個人的記憶亦有所不同,所以在證供上有分別是可理解的。 17.本席翻看裁判法官的裁斷理由及口頭裁決,認為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理由相信各控方證人而拒納上訴人的證供。 18.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定罪上、在法律上或是在事實上都沒有出錯,因此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馬游龍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