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3140/200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July 2008.
1. 被告人於2006年11月2日提出傳票的申請,要求法庭根據《公司法》第357條的規定命令原告人繳交訟費保證金400,000元。第357條有以下的規定:「凡一間有限公司在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為原告人,任何在有關事宜上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官,而根據可信證供而覺得有理由相信在被告人勝訴時,該公司將無力支付被告人的訟費,則該法官可規定該公司需就該等訟費給予充分保證,並可擱置所有法律程序直至該公司給予該項保證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