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志昌

Case No.HCMA 330/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ug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33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33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38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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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蔡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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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7年7月19日、10月17日、2008年4月9日及   8 月 26日

裁決日期:200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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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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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被判罰款$1,200。上訴人就判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顯示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分別駕駛公共小巴及私家車在馬鞍山鞍駿街上行駛。在到達與鞍超街交界時,兩車均在紅燈前停下 :上訴人在左二綫,控方第一證人在左一綫。根據路面交通指示,左二綫的車輛必須右轉入鞍超街,而左一綫可直去或右轉。

3.上訴人在右轉入鞍超街的左二綫後,未有留意鞍超街左一綫的交通情況,便突然切綫入左一綫,與當時已右轉入鞍超街左一綫的私家車發生碰撞。事件令兩輛車受損毀,無人受傷。控方第一證人指她在鞍超街等候時,已亮起右邊指揮燈。

4.控方第二證人是到場調查的警員,他拍攝了影片及繪畫草圖。

辯方案情

5.上訴人同意他駕駛小巴停在鞍駿街左二綫,而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則停在左一綫。上訴人指在綠燈亮起時私家車先起步,但在上訴人右轉入鞍超街時,私家車仍然直去,還未轉右。上訴人無留意左一綫的車可以直去及右轉,以為私家車會直去。

6.其後,上訴人在鞍超街左二綫亮起左邊指揮燈,打算切入左一綫。當他的小巴已有三份一車身切入左一綫時,私家車駛至,撞及小巴。

上訴理據

7.上訴人的書面上訴理由是「控方案情與第一控方證人不吻合」。在2007 年7 月19 日首次聆訊時,上訴人指裁判官對他不公平,阻止他向警員盤問。本席遂將案件押後,以便上訴人指出裁判官如何對他不公。

8.在2007 年10 月17 日,上訴人表示因眼角膜脫落,要求將案件押後。本席批准申請。

9.至本年4 月10 日再次聆訊時,上訴人表示有關審訊的錄音帶支持他的論據。當時答辯人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要求本席索取整件案件的審訊謄本,而非單單聆聽有關錄音帶。本席亦批准申請,將案件再度押後,以便索取有關謄本。

10.在8 月26 日再度聆訊時,上訴人重申他書面及首次聆訊時的論據,並提出裁判官曾干擾審訊,代替主控向證人發問,因此審訊不公平。他亦指本案的主因是控方第一證人的駕駛態度不合格,以90度角右轉,導致交通意外,因此他不應被判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討論

11.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外,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 :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2.本席有機會細閱審訊謄本,認為上訴人的論據並無根據。裁判官並無過度干擾審訊,她祇是向控方證人發問,藉以澄清有關案情。她亦有向上訴人發問,以明白上訴人的案情。

13.上訴人在審訊時,不止一次向裁判官投訴,指控方提供的「案情撮要」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不符。正如裁判官所言,為何負責案件的主管預備的「案情撮要」與在庭上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不同,是不可而知。有關的「案情撮要」並非證據,裁判官亦已明確顯示她不會考慮該份「案情撮要」的內容,祇會考慮在她席前的證據,看能否令她確信控方已毫無疑點地證實上訴人干犯了他面對的控罪。上訴人有機會將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的證供與她書面供詞不同之處,向控方第一證人發問。本席看不到有何重大分歧。

14.上訴人指裁判官不讓他向警員發問,但事實上,上訴人祇是針對警方調查結果及向車主發出「擬控告通知書」此等範疇,欲向警員查問。正如裁判官所言,上訴人並不爭拗他是涉案司機,上訴人想提出的問題與他是否干犯不小心駕駛並無關係。裁判官須維持案件審訊的正確程序,她有需要節制一名無律師代表的被告人作出不恰當的提問。

15.本案涉及對事實的裁定。裁判官清楚知悉控辯雙方案情。她知悉上訴人指稱因控方第一證人的駕駛態度,令他誤以為她會直去而不會右轉。他又質疑控方第一證人聲稱因上訴人態度兇惡令她不敢下車這方面的證供。

16.裁判官在考慮及分析所有證供後,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亦指出他的證言不合理之處。她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可信可靠,上訴人在切綫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17.對於裁判官就事實的裁定,本席無任何理據干預。

18.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2007月日19日及10月17日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詠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2008月4日9日及8月26日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