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立強

Case No.HCMA 170/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Jul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7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70號

(原官塘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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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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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7月18日

裁決日期:200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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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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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衆地方棄置煙蒂罪罪名成立,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很簡單,證供主要來自一位食環署的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控方證人)。案發當天下午控方證人在現場一帶巡邏時留意到上訴人手持的煙蒂拋擲至他腳前的馬路面,再轉身朝山東街的方向離開現場。控方證人見上訴人無意拾起煙蒂,因此,他便上前將上訴人截停,向上訴人表露身份,出示委任證,指出他較早前看到上訴人的行為已觸犯潔淨條例,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及提交個人資料。上訴人沒有予以理會,嘗試離開。因此,控方證人上前攔截,再次向上訴人要求出示身份證,控方證人指稱,上訴人回應稱:「拾番都得喇,唔好阻住我。」,仍拒絕出示身份證,控方證人唯有電召警方到場協助。

3.控方證人作供及接受上訴人盤問之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聲稱當日他與兒子一起經過案發現場,上訴人指當時有人碰到他的手肘,才致使他手中的煙蒂跌落地上,他已即時拾起煙蒂,卻也隨即被控方證人截停。上訴人指稱控方證人截停他後,曾用手肘撞他。

4.審訊時,辯方亦有傳召上訴人的兒子作供,他今年13歲。他供稱在案發當天,他與上訴人只有途經花園街73號,從未行經花園街43號,上訴人在花園街73號被別人截停。他的兒子稱上訴人從未要求他上庭作供,是他自己主動提出要為上訴人作供的。

5.在盤問之下,上訴人的兒子不確定當時看見他的父親被碰撞的情況,最後,他聲稱上訴人曾向他說他被人碰到他的右手,而他本人就沒有看見任何人碰到上訴人。

6.其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裁斷,他仔細考慮及分析各證人的口供,本席無須在此複述,裁判法官亦提醒自己有關案件的條款及法律原則。裁判法官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為誠實可靠,拒納辯方的證供,最終,他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強調控方的證供有矛盾之處,控方證人一時說見到上訴人的正面,一時又說見到上訴人的側面。但本席發覺到裁判法官亦有考慮過這些矛盾,而又認為不影響控方證人的誠信。

8.辯方的證據來自上訴人及他的兒子,裁判法官亦留意到,他們的證供亦有矛盾之處,法官亦有解釋為何不接納辯方的證供,正如代表答辯人的許大律師所指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斷。本席參照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口頭裁定,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經很小心地分析及考慮過各證據和法律原則,而作出這個裁決,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出錯的地方。因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許紹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