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福全

Case No.HCMA 384/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Jul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8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8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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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鄧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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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8年7月17日

裁決日期: 20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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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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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橫過連續雙白線的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十分簡單,控方證人是一位警員,他在案發當日正在廣福道巡邏,該段廣福道有兩條行車線往九龍方向,另外兩條行車線是往大埔方向。控方證人當日在現場見到上訴人的車沿九龍方向的左二線行駛,到運頭角里附近時,上訴人的私家車亮着右指揮燈,越過雙白線,掉頭進入廣福道向大埔方向行走,控方證人於是上前截停上訴人。控方證人在庭上亦有呈遞一幅道路情況的繪圖(被列為控方證物P1)。控方證人在庭上被上訴人盤問,他被問及案發路段的雙白線的白油是否有脫落,控方證人指在雙白線上有車軚痕,以一個正常駕駛者的角度,地面雙白線是清晰的。上訴人指雙白線其實有「成塊甩」了,但是控方證人不同意他的講法。控方證人稱如果雙白線有「成塊甩」了,他會向警方電台報告。

3.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他的證供指當日他駕駛着他的私家車由東昌街左轉,「上」運頭角里,「U出來」向廣福道行駛,後來被控方證人截停,指他超越雙白線。後來上訴人稱他再返回現場,見到地面「一塊塊甩咗,斷咗無咗啲白色線」,他隨後致電政府有關部門投訴。在法庭上他呈遞辯方證物D1,反映出他有作過投訴。路政署確認在案發後,該部門曾經修補過廣福道運頭角里對出的路面。上訴人强調當日他右轉時,雙白線是完全不清晰。

4.雙方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作出分析,在裁斷陳述書第12段指出,他認為上訴人說首先進入運頭角里之原因,是因為他知道地面有雙白線的標記,因此進入運頭角里後,才駛出廣福道。上訴人不承認他的私家車當時是「U出來」,因為他知道該處是雙白線。裁判法官認為有關雙白線的位置,雖然不是非常清晰,但是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指作為一位正常駕駛人士,可以看到該處是有雙白線,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5.這宗案件在覆核時,裁判法官以上訴人舉證之責任是證據基礎來給予重新考慮,但是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沒有合理辯解,所以裁判法官在覆核聆訊時,審核過所有證供和證據後,維持原判,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6.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亦重複在裁判法院時的證供和辯護版本,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經恰當地處理。裁判法官亦有詳細地解釋為何他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和可靠的證人,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7.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斷,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因此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周天行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