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璟勳 訴 廉政公署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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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6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6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7年第1092號)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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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 2008年7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08年8月29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黃璟勳先生營商,在1975開始經營京華時裝公司及在1980年開設佳力年製衣廠,並在國內設有廠房及聘用廖某負責廠房事務。 2.1994年7月黃先生向廉政公署舉報廖某貪污及偽造文件。經調查後,廉政公署控告廖某貪污及偽造文件罪。廖某承認控罪後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及要歸還黃先生公司2千元。 3.黃先生不服廖某的判刑過輕,曾向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政制事務局、行政會議成員及行政長官辦公室等投訴。黃先生指廉政公署調查廖某個案的手法不當及有妨礙司法公正。 4.黃先生指廖某和其妹妹公然對他的廠房進行“搬貨式盜竊”,及串通一國內個體戶作出連串損害該廠房利益的行為。黃先生指自己曾在國內多番採取不同法律程序,但不成功。他懷疑廖某的不法行為得到國內有權勢人士的指使和授意。 5.黃先生亦對廉政公署的表現極度失望及不滿。他指其向廉政公署提供的證據不但不獲重視和跟進,更是“蒸發去了”。黃先生指廉政公署沒有正視他對廖某的投訴,亦沒有作出適當調查及跟進,而自從他舉報廖某後,他更遭香港的工業貿易署、海關及警務處等政府部門配合國內有權勢人士向他施行非法打壓行為。黃先生更指廉政公署串通廖某和國內權勢妨礙司法公正,更以身作則對他非法打壓。 6.黃先生指工業貿易署對其工廠拒絕簽發出口證的比例由1-5%大幅提升至50%。而海關人員對他的工廠施行的出口前檢查亦大幅提升至90%,因而導致貨期耽誤而浪費了100多萬元空運費用。黃先生更指曾一直貸款給他的工廠的豐銀行突然收回全部貸款而其他銀行亦拒絕他的貸款申請,令他被迫結束全部生意。 7.黃先生指廉政公署沒有履行其法定責任適當地就其各項投訴作出調查,更串謀國內有權勢人士隱瞞廖某的罪行,甚至毀滅證據,作出多項打壓他的行為,最終導致他蒙受無可估計的損失。 8.黃先生以上述各項理由,入稟高等法院,向廉政公署索償2,000萬元。 9.2007年10月10日,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應廉政公署的申請剔除了黃先生的索償申請並撤銷其訴訟。 10.黃先生不服,向原訟庭提上訴。 11.2008年1月23日,原訟庭暫委法官杜溎峰駁回黃先生的上訴,黃先生仍不服,現向本庭再上訴。 12.在其書面論據大綱,除了重複事件的背景及他對廉政公署的投訴外,更指出他在其他方面亦蒙受各方的不當對待。 13.黃先生指在肯亞設廠的計劃,最終失敗,原因亦是廉署及港府從中作梗,向肯亞政府提供誤導性資訊。 14.黃先生亦指他曾希望能在多個國家,包括泰國、馬來西亞、寮國、緬甸、柬埔寨、越南、印尼和新加坡設廠,但最終都因為廉署一句劣評而全部失敗。 15.由於未能在香港成功申請社會救濟,黃先生要在世界不同地方浪跡,但結果卻蒙受多方迫害,包括要在英國、美國及加拿大坐牢。 16.黃先生要求法庭就事件進行調查,確保他能獲得平反及同類事件不會發生。他更要求香港政府努力敦促美國政府將他的名字從美國安全監控人員名單中刪除。 17.黃先生強調香港政府向其他政府提供誤導性資訊,導致多項發生在他身上的不幸事件。 18.黃先生要求政府向他道歉及賠償令他能重建新生活。 19.黃先生面對的各項困難,假如屬實,令人同情,但他向廉政公署及香港政府索償,必需明確列出其訴因,及支持訴因的論據。 20.但誠如杜法官正確指出黃先生的申索陳述書只是根據個人對事件作出的揣測,泛指廉政公署有不當的行為,黃先生沒有提出具體理由支持他的指控。 21.黃先生指其他各國政府對他的“惡行”都源自香港政府作出誤導性的資訊。 22.黃先生後加的指控完全沒有實質論據支持,更全屬揣測之言,對黃先生的指控,廉政公署及香港政府都不可能具體回應及適當答辯。 23.本庭已小心考慮過案件的背景及黃先生的立場。本庭認同杜法官的裁決。 24.黃先生提出的申索不披露合理的訴因,亦不能以修改方式補救。 25.剔除黃先生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他的訴訟絕對是正確合理的決定。 26.本庭駁回黃先生的上訴並下令他支付上訴訟費,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上述訟費頒令屬暫准頒令,會在本判案書頒下後14天作實。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展鵬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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