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璟勳 訴 廉政公署及另一人

Case No.CACV 60/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Nov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6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6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7年第10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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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黃璟勳  
   
第一答辯人 廉政公署  
第二答辯人 律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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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 2008年11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08年11月13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8年8月29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人黃璟勳先生的上訴並維持原訟庭暫委法官杜溎峰撤銷其訴訟的決定。有關案件的背景和其所涉之爭議,在本庭頒下的判案書有詳細討論,故不再在此贅述。

2.黃先生仍不服,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准他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

3.黃先生提出以下論點支持其申請。

“本人向被告人索償,是依據各項轟動國際關注的事實:

a.      工業貿易處、海關、警方各執法部門受廉署 非法鼓動才向我進行長期打壓;

b.     全港各銀行罕有地皆無闡明理由便拒絕接受或取銷本廠的有抵押貸款申請;

c.      外國買家更干脆全部取銷訂貨,連本廠已特別定購原料的訂單也不能幸免;

d.     被告人(廉署)造就公僕勾搭和串謀國內勢力,不惜冒險選擇了妨礙司法公正;

e.    被告并提供誤導性資訊,引致美國將我列入美國安全監控人員名單之內;

f.      被告人誤導資訊令肯亞和泰國政府扼殺我合法投資,多國亦隨拒絕我設廠;

g.     被告人提供誤導性資訊致令美國、加拿大和英國相繼把我收監後并再行驅逐。

香港政府的正式道歉和合理的賠償金將可令香港固有的核心價值觀和法治精神不再被扭曲。香港法庭再就我的事件進行司法調查和審理,是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則和符合香港公眾利益。”  

4.民事訴訟敗訴一方不擁有當然權力上訴至終審法院。

5.本庭2009年8月29日的判決並非最終判決,案件所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亦不達到100萬元,因此,要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黃先生需證明其擬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6.本庭已裁定黃先生的指控,完全沒有實質論據支持,全屬揣測之言。黃先生的申索不但沒有披露合理訴因,更不能以修改方式補救。

7.無論如何,黃先生沒有道出其上訴究竟涉及甚麼問題,更遑論該問題具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8.黃先生的動議申請,完全沒有基礎支持,必需撤銷。本庭亦下令他支付本申請的訟費,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林文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展鵬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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