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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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1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1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647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7月29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7月2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企圖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是一個典型的各執一詞的案件。控方的證供主要是依賴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於案發當日凌晨約4時45分,在尖沙咀彌敦道沿栢麗購物大道的行人路步行,當他行到59號舖門外,便在路邊一棵樹旁一張木櫈坐下。該櫈旁有街燈,所以光線十分充足,他一邊看報紙,一邊透過耳機收聽手提電話內置的電台廣播,他的手提電話是掛在腰間的電話套內,不久他閉目養神。突然他感到有人强行撕開他腰間電話套的魔術貼,並探手入內企圖拿走他的手提電話,控方第一證人馬上用雙手緊按着他的電話,以致控方第一證人的手於糾纏間被對方抓傷。控方第一證人立時張開眼睛,看到企圖搶奪他手提電話的男子的樣貌,控方第一證人大叫「搶嘢」,那名男子就放手轉身跑出馬路,控方第一證人跟着追趕,但看到對方跳越馬路中間的花糟,然後跑到對面行人路,控方第一證人就沒有繼續追,只是沿着行人路以視線跟踪對方,其間控方第一證人的視線並沒有離開過該男子,亦沒有受任何阻礙。該男子在對面行人路沿彌敦道向尖沙咀方向行走,當他行至一交通燈位時,他轉而橫過馬路,向着控方第一證人那邊的行人路方向而來。但該男子沒有踏上行人路而是沿着馬路邊,朝旺角方向行。當該男子行至柯士甸道交界時,他曾三次企圖登上的士,但都為控方第一證人所阻。控方第一證人在阻止那名男子登上的士離去的同時,他亦有大聲叫「搶嘢」,並告訴的士司機那名男子搶他的手提電話,因此阻止了那名男子企圖登上的士離去。 3.控方第一證人叫喊「搶嘢」的聲音,被一位在附近警署內的警員聽到,而該警員趕到現場,了解事情後,便把那名男子拘捕了。而該男子在辯認時被指是上訴人。 4.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他亦有接受辯方大律師的盤問。很明顯,該位證人的證供沒有因大律師的盤問而被搖動,他在證供上出現不一致的地方,辯方大律師在他的盤問中亦有提及。控方第一證人解釋警員當時並沒有很詳細地問他,並不像在法庭上的盤問,但控方第一證人堅持他是百份百沒有認錯人。 5.控方第二證人作供時指他稍後到達現場,了解事情後,控方第一證人在上訴人面前跟控方第二證人說:「阿SIR,呢個人頭先想偷我電話,俾我追到嚟呢度。」因此,控方第二證人指示控方第一證人先行站在一旁,以便向上訴人展開調查。當時上訴人說他不知道控方第二證人是警察,但控方第二證人指他當時身穿印有警察字句的背心,亦曾向上訴人出示警察委任證,跟着查看了上訴人的身份證,控方第二證人於是警誡及拘捕上訴人。 6.在警誡下,上訴人曾說:「明白,我冇嘢講。」控方第二證人指出上訴人當時身穿橫間T恤,黑色運動褲,身上還有一個斜孭袋。而上訴人的衣着是跟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吻合。控方第二證人接受盤問後,控方舉證完畢。 7.辯方首先傳召上訴人作供,他指他是早上5時上班的,是一間粥店的廚師,當日他照常在天水圍的住所乘搭小巴往旺角,因在途中睡着了,當他醒來時,已身在尖沙咀,於是他馬上下車,打算轉乘的士返工。上訴人於是決定前往位於彌敦道和柯士甸道交界找尋的士,當他在倫敦廣場找尋的士時,突然聽到有人高叫「搶嘢」,上訴人沒有理會,繼續找尋的士,但很快就有警察出現,最後他被帶返警署。 8.上訴人說他一直都不知道發生甚麼事,直至到達警署後他才知道被指控企圖盜竊,上訴人指他在現場曾向警員說過他沒有搶過任何東西,上訴人亦指在現場他沒有指出控方第一證人認錯人,他只說過「冇搶過佢嘢」。 9.法庭得知上訴人是沒有任何定罪紀錄。 10.辯方傳召辯方第二證人,他是上訴人的僱主,他確認上訴人在案發當日是需要上班,他的工作時間是由早上5時至下午3 時。辯方第二證人指上訴人是一個老實人,平時亦有吩咐上訴人往銀行存款,數目上並沒有出現任何問題。上訴人在該店舖工作了4 年多。 11.在結案時,辯方大律師亦有提醒裁判法官關於Turnbull 一案所提及「不穩妥的辯認證據」的典型例子。 12.裁判法官知道爭議的地方在於控方第一證人是否認錯人,本席參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當中裁判法官是花了很多篇幅分析該點。最後,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辯認的時間不算是十分短暫的觀察(fleeting glance),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是坐在櫈上,他雖然是閉目,但不是睡着;當有人搶他的電話時,他立刻張開眼睛及按着電話,跟着與該男子爭持了一會,當時的燈光充足,在路上亦沒有很多人,他跟着匪徒走到大路,在沒有任何阻礙下繼續觀察該人,至柯士甸道交界在那人上的士時阻止他,還大叫「搶嘢」,警察跟着亦到來。 13.裁判法官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及其他證據,如案發時的燈光、當時並不是一個短暫的觀察、證人在庭上堅定地確認出「搶嘢」的匪徒是上訴人。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誠實可靠,而他亦知道誠實可靠的證人亦並非不會在辯認時出錯,但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沒有出錯。 14.至於控方第二證人,裁判法官亦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15.裁判法官跟着考慮上訴人的口供。上訴人在庭上指他是到警署後才知道他被指控企圖盜竊,但控方第二證人是聽到控方第一證人在街上叫「搶嘢」才到現場問個究竟,聽到控方第一證人指稱上訴人企圖「搶嘢」,在該情況下,控方第二證人才將上訴人拘捕。因此,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版本指他是到警署後才知道被指控企圖盜竊是不合情理。 16.上訴人亦在庭上表示在警誡下,他曾說過「我冇偷佢嘢」,但如果上訴人返警署後才知道他是被指控企圖盜竊,他為何在現場會說「我冇偷佢嘢」呢?在該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是不合邏輯。 17.至於辯方第二證人在庭上作供是有兩個目的:(1) 指出上訴人是一個老實人;(2) 支持上訴人所說他是要5時上班。 18.上訴人的上班時間並沒有被控方爭議。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敍述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時亦有指出該證人是有說過上訴人的上班時間,所以裁判法官已經知道,但本案最主要的爭議點是認人的質素。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沒有辯認錯,因而判處上訴人犯了本案的控罪。 19.上訴聆訊時,陸大律師代表上訴人陳詞時指出雖然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無可否認是非常堅定,但陸大律師嘗試說服本席要用一個客觀的目光來看證據,並指出雖然控方第一證人指他的辯認沒有出錯,但本案是突然發生,爭持的時間亦很短暫,而又沒有獨立的證據;在客觀的基礎上,上訴人的定罪是不穩妥的。加上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考慮辯方第二證人支持上訴人所指他5時要趕上班的證供,陸大律師指如用客觀的眼光來看,一個趕上班的人不會在如此短暫趕上班的時間企圖盜竊。 20.裁判法官其實已很詳細地將本案各證人的口供及證據分析,本案並非複雜,但裁判法官亦用了頗長的時間來考慮及分析案情。在上訴宗卷第25頁,雖然裁判法官沒有提及辯方第二證人支持上訴人是要趕着5時上班,但正如本席剛才提及其實這點是沒有受爭議的,亦不能說裁判法官是沒有考慮這點,因他已將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列出。裁判法官是經過分析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及證據,以及辯方大律師當中提及關於Turnbull的認人的法律原則後,才作出最終裁決。 21.本席參看裁判法官的定罪理據後,認為裁判法官並沒有任何出錯,本席認為本案有足夠證據支持該定罪,本席亦同意裁判法官的裁決指本案不是屬於一個短暫的觀察(fleeting glance),所以認人的證據不可以說是差,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對上訴人的定罪,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侯偉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李宇祥、彭錦輝、郭威、葉澤深律師事務所轉聘陸偉雄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