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強

Case No.HCMA 4/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Feb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聆訊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54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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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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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2月26日

裁決日期:2008年2月26日

判案

1.本席於審訊時聽取過及考慮過上訴人的動議通知書內所述的幾個問題,及考慮過上訴人今天口頭上所提出的兩個問題,又聽取過代表答辯人張大律師的陳詞後,本席拒絕證明此案是有涉及任何具有重大或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2.然而,上訴人可以另一個理由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而所謂「另一個理由」是上訴人指他在本聆訊中遭受到實質和嚴重不公平的情況。若上訴人以這理由申請上訴,本庭是不能給予上訴人上訴許可的,上訴人需要直接到終審法院申請。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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