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強

Case No.HCMA 4/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Feb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54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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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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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8年2月12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2月1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可能沒有到過高等法院聆訊裁判法院的上訴案,裁判官判處被告人有罪後,上訴須由本法庭審理。但上訴並不是一個重審的程序,法官只依賴裁判官的記錄來裁決裁判官所作出的判決在法律上是否正確。

2.現本席的謄本中沒有那位女乘客證供的謄本,她的證據沒有打印出來,及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所作的證供亦沒有打印出來,所以本席根本不知道兩位證人的作供內容。本席唯一有概念的是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中有本案兩位證人證供的撮要,即最重要問題的簡短的記錄。

3.本席一方面沒有證人證供的謄本,另一方面本席亦沒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表現,裁判官於原審時則有此優勢。在聽取過兩位證人的證供後,他的結論是那位女乘客是一位誠實和可信賴的證人,所以裁判官完全接納那位女乘客的證供。相反,對於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則認為是「實屬不可能發生的事情」,所以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但並不是說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便判處上訴人有罪,裁判官判處上訴人有罪主要是他信納女乘客的證供,所以判決上訴人有罪。這是裁判官對於事實的裁決,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則本法庭不能輕易地推翻對這事實的裁決。上訴人今天只是陳詞指女乘客的證供有疑點,這並不是一個十分充分的理由,令本庭可以推翻裁判官的裁決。所以上訴人不服定罪的上訴被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副首席政府律師張維新代表。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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