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遠寧
|
HCMA58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58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245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9月19日 裁判日期:2008年9月19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及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兩名警員在案發時,便衣巡邏,看見上訴人手持著三支銅喉由一大厦步出。警員截停上訴人查問,上訴人表示他是在一後巷拾獲該些銅喉,並應警員要求帶他們到後巷調查,之後控方第一證人把上訴人帶回該大厦作進一步調查,在7 至8 樓梯間位置發現有銅喉被偷竊的痕跡,而上訴人的三支銅喉與牆上其他的銅喉駁口吻合。當上訴人被拘捕後,突然撥向控方第一證人的身體及逃跑。他被警員制服期間,不斷搖擺身體爭扎,頭部在糾纏期間撞向大堂信箱位置。控方第二證人的右手手肘亦有擦傷。 辯方案情 3.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作供,並傳召其女友為辯方證人。他指案發前在另一件刑事案已接觸過該兩名警員及其同隊同僚,亦曾投訴他們。案發當日下午,他突然被數名警員截停及被帶到一後巷搜身,在該處蹲了約三小時,期間曾收到女友電話,後來警員沒收其手提電話。將他帶到一大廈,警員帶來三條銅喉誣告他爆竊,他遭拳打和掌摑,頭部撞向信箱位置。其女友指當日下午約了上訴人見面,曾成功聯絡上訴人,得知上訴人正在前往途中。她後來再致電上訴人,上訴人向她稱他正被上次第八隊的警員截查身分證。後來她已不能再聯絡上訴人。 上訴理由 4.上訴人今天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大律師則指,本案關鍵在於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裁判官的裁決是深思熟慮下評估證供後作出的,所以定罪並無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不應被推翻。 判決 6.本案全涉事實的裁斷,裁判官耳聞證人的證供及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比起本席單憑謄本而言,自是處於一個較有優勢的位置,裁判官對於誰人可信誰人不可信,實是一目了然,故此,除非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内在或然性、又或者在審訊程序不公或出現不規則之處,否則本席是不會輕易干預的。 7.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認為:
8.她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後說:
9.裁判官運用生活經驗和常識來判案,並無不可。 10.裁判官認為本案中沒有證據供顯示控方證人,有動機或須要誣告上訴人,她拒納辯方所聲稱為控方證人誣告的說法。本席不認為裁判官有任何地方犯錯,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潔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