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遠寧

Case No.HCMA 586/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Sep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58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58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2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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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程遠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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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9月19日

裁判日期:2008年9月19日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及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兩名警員在案發時,便衣巡邏,看見上訴人手持著三支銅喉由一大厦步出。警員截停上訴人查問,上訴人表示他是在一後巷拾獲該些銅喉,並應警員要求帶他們到後巷調查,之後控方第一證人把上訴人帶回該大厦作進一步調查,在7 至8 樓梯間位置發現有銅喉被偷竊的痕跡,而上訴人的三支銅喉與牆上其他的銅喉駁口吻合。當上訴人被拘捕後,突然撥向控方第一證人的身體及逃跑。他被警員制服期間,不斷搖擺身體爭扎,頭部在糾纏期間撞向大堂信箱位置。控方第二證人的右手手肘亦有擦傷。

辯方案情

3.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作供,並傳召其女友為辯方證人。他指案發前在另一件刑事案已接觸過該兩名警員及其同隊同僚,亦曾投訴他們。案發當日下午,他突然被數名警員截停及被帶到一後巷搜身,在該處蹲了約三小時,期間曾收到女友電話,後來警員沒收其手提電話。將他帶到一大廈,警員帶來三條銅喉誣告他爆竊,他遭拳打和掌摑,頭部撞向信箱位置。其女友指當日下午約了上訴人見面,曾成功聯絡上訴人,得知上訴人正在前往途中。她後來再致電上訴人,上訴人向她稱他正被上次第八隊的警員截查身分證。後來她已不能再聯絡上訴人。

上訴理由

4.上訴人今天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1)     裁判官錯裁定控方證人是誠實可信的。

(2)     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的抗辯理由,錯地拒納上訴人的證供。裁斷剛愎。

(3)     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大律師則指,本案關鍵在於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裁判官的裁決是深思熟慮下評估證供後作出的,所以定罪並無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不應被推翻。

判決

6.本案全涉事實的裁斷,裁判官耳聞證人的證供及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比起本席單憑謄本而言,自是處於一個較有優勢的位置,裁判官對於誰人可信誰人不可信,實是一目了然,故此,除非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内在或然性、又或者在審訊程序不公或出現不規則之處,否則本席是不會輕易干預的。

7.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認為:

「……兩名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他們已經將事情公平準確地向法庭交代。盤問下,兩名證人均沒有任何動搖,他們所交代的證供亦合情合理。」

8.她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後說:

「……上訴人聲稱他被警員截停時,已知道他們正是該班曾被他投訴的同隊警員,當時,他們無故要求上訴人在後巷蹲下達三小時,上訴人不詢問原因,亦沒有離開。本席認為上訴人的說法實在於理不合。上訴人後被帶到鉅昌樓,他仍然對警員的舉動不聞不問,繼續服從他們的指示蹲下和站立。上訴人亦同意以他過往和該隊警員的經驗,已心知PW1和其同隊警員是不可信賴。他甚至到過警察投訴課投訴他們的處事手法,但卻在案發當日對警員毫無防範。上訴人更如此這般服從他們的無理要求,在後巷處蹲下達三小時,本席認為這行為和心態與他較早前對該班警員的立場判若兩人。

再者,上訴人一直知道DW2正在朗豪坊等他。既然在後巷處時,警員根本沒有使用任何武力迫使他留下,上訴人何不向警員表示他有要事在身要先行離開?就案發當日的致電時間、次數和有關電話中的對答內容,上訴人和DW2之間的證供亦有所出入。本席肯定上訴人和DW2沒有誠實地將事情說出來,拒絕接納他們的證供。本席亦不信納涉案的銅喉是本案控方證人插贓嫁禍給上訴人。」

9.裁判官運用生活經驗和常識來判案,並無不可。

10.裁判官認為本案中沒有證據供顯示控方證人,有動機或須要誣告上訴人,她拒納辯方所聲稱為控方證人誣告的說法。本席不認為裁判官有任何地方犯錯,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潔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