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榮生 訴 地政總署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57/200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September 2008.
1. 本庭在2008年6月12日頒令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判案理由書於2008年6月20日頒布。原告人在2008年7月8日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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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5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15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8年第7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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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8年9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 9月24日 ---------------------- 判案書 ----------------------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08年6月12日頒令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判案理由書於2008年6月20日頒布。原告人在2008年7月8日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就民事上訴,《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列明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情況。 3.條例第 22 條(1)(a)款並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本庭的判決是關於原告人臨時禁制令的申請,並不屬於最終判決。 4.條例第 22 條(1)(b)款亦不適用,因為原告人並沒有提出上訴會涉及具有重大廣氾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之問題。而且鑑於《收回土地條例》第9條,原告人的禁制令申請全無法理基礎,上訴並沒有任何可成功的機會。本庭亦不認為本上訴應因其他理由交由終審法院判決。 5.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撤銷原告人今次的申請,並頒令原告人須支付各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訟費金額由法庭釐訂。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被告人:由律政司委派高級政府律師譚治淮代表 第二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轉聘陳基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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