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宗成
Case No.HCMA 357/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Aug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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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5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5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765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8月25日 裁決日期:2008年8月2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並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樂器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就控方有關案情沒有爭議,他當時在天橋上奏玩二胡和口琴以賺取金錢。但他認為他身為香港居民有權在公眾地方演奏樂器是應受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所保障及保護。 3.裁判法官仔細分析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是否與上訴人被控的刑事罪互相抵觸。最後,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被控的條例並沒有抵觸基本法。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7段開始闡述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訂明及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所規定,相關條例並沒有抵觸。 4.上訴人在審訊時,再複述在裁判法院的申辯理由。本席接納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中的分析和見解,認為裁判法官的裁決在法律上和原則上,完全沒有出錯,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覃民輝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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