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湛樂

Case No.HCMA 229/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Aug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29 & 23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29 及23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8 及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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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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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8月20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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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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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件案件的控罪。第一宗案件控告上訴人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佈罪而被判入獄6個月。第二宗案件上訴人亦是被控同一項罪名,被判入獄8個月。裁判法官經考慮後,裁定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現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2.第一宗案件發生在2007年11月27日,案發單位是一間店鋪,當時警務人員在店鋪內檢獲1159張淫褻數碼影碟,一張價錢牌,兩張海報和一些現金。上訴人當時在場,他承認是店鋪的負責人,其後上訴人被拘捕後獲准保釋外出。

3.第二宗案件發生在2008年1月12日,上訴人亦在同一間店鋪內被捕,而警方亦檢獲2235張淫褻數碼影碟,內容包括兩性口交和性行為,但不屬極度淫褻的一類。

4.在考慮刑罰前,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46歲,他因為失業,所以干犯以上的控罪。上訴人過往有兩項刑事紀錄:包括在2003年管有毒品罪;在2007年則非法管有未完稅商品罪,而今次他犯的案件和以往不同。

5.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今次干犯的罪行性質的嚴重性,同時亦參考他過往的犯案紀錄,最後判上訴人第一宗案件的控罪刑期為入獄6個月,而第二宗案件的控罪刑期則是入獄8個月。裁判法官亦有考慮總體的量刑原則,認為這兩項判刑應該分期執行,因此判上訴人入獄總共14個月。

6.在上訴時,代表上訴人的梁大律師陳詞指裁判法官將兩項控罪全部分期執行是明顯過重。本席翻閱過梁大律師的陳詞大綱和他提供的案例,本席要考慮的是裁判法官在判每一項控罪的刑罰時是否有過重。最終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各控罪的刑期是完全沒有過重。另一方面,本席亦考慮到裁判法官將兩宗案件控罪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的總刑期是否過重。

7.在這兩宗案件裡,所涉及的影碟數量不少。第一項控罪影碟超過一千張,而第二控罪的影碟則更達至二千多張。雖然影碟的性質不屬於極度猥褻,但是上訴人有另外一個被加重刑罰的因素,就是他在干犯第一項控罪獲得保釋期間再在同一地點干犯同一罪行。因此,裁判法官經過考慮全部的因素後,認為應該判上訴人兩項刑罰全部分期執行。

8.就以上兩項控罪,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原則性的錯誤和在總刑罰方面有過重的跡象。因此,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金玉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賴發強、張濟成律師行轉聘梁鴻谷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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