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訴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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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8031 / 200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7 年第 8031宗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暫委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08年 9 月 4-5 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08年 9月 24日 ---------------------- 判案書 ---------------------- 1.這是一宗有關更改管養權的審訊。 2.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則為「父親」。 爭議 3.與訟雙方在案件開審時,雖然同意法庭就兩名家庭子女發 出一個共同管養權的命令,但雙方都同時要求兩名兒子的照顧及控制權(care and control)。 4.綜觀雙方在庭上所提出的證據及證言,本席認為須就以下爭議作出裁決:-
背景 5.母親現年34歲;是一名家庭主婦。 6.父親現年36歲;是一名公務員。 7.與訟雙方於1999年結婚。 8.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兒子,他們分別為:-
9.母親於2007年7月以父親的行為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並要求兩名兒子的管養權。父親沒有提出抗辯。法庭於2007年10月23日頒發暫准離婚令,並將兩名兒子的管養權交給母親,而父親則有合理的探視權。至於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法庭則押後進行排解財務糾紛聆訊(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Hearing)的初次會見。 10.但於初次會見時,父親同時發出傳票,要求法庭將大兒子的管養權由母親轉給父親。由於雙方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法庭將案件押後,並要求社會調查主任作出報告,而案件最後亦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11.本席在這理應一提的是:雖然父親的傳票是要求大兒子的管養權,但今天父親要求雙方共有兩名兒子的管養權,及他同時希望得到兩名兒子的照顧及控制權,而不是局限於大兒子的照顧及控制權,這與他原先的要求是有所改變。至於母親方面,則反對有關的申請。 法律 12.在考慮子女的管養權時,本席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3.從以上條文可見,本席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些家庭子女的福利。 社會調查主任的証供 14.社會調查主任麥小姐曾為本案攢寫兩份報告,她亦有出庭作供,並接受盤問。 第一份調查報告 15.從麥小姐第一份報告可見,她曾與本案的多名有關人士會見,包括與訟雙方及兩名兒子。據調查所得,與訟雙方在婚後,甚至在兩名兒子出生後,都是有工作的。母親一直為她的父親工作,是一名商品經銷員(merchandizer);父親則是一名公務員。由於雙方都要工作,兩名兒子的照顧交由父親的父母(以下稱「祖父母」)協助。以往的安排是父親在早上會安排大兒子乘校車上學,大兒子放學後則由祖母接回祖母家中。至於二兒子,母親會在早上上班前送他去祖父母處照顧。當父親及母親下班後,他們會到祖父母處進晚膳,並主要由父親教導大兒子的功課,然後才返回雙方在青衣的婚姻居所睡覺。 16.於2005年間,母親曾指控父親有婚外情,雙方的關係一度惡化,母親曾搬離婚姻居所數月。但後來雙方復合,母親並搬回婚姻居所。但母親最後亦認為這段婚姻不能維持,於是在2007年7月提出離婚呈請。 17.由2007年7月起,母親已沒有工作,全職照顧現年3歲的二兒子,並停止在日間將二兒子送往祖父母處照顧。至於大兒子方面,祖父母則仍然繼續參予大兒子的照料,直至2008年暑假為止。 18.從以往的歷史可見,大兒子主要是由祖父母及父親照顧及教導,母親的參予是比較少。相反地,母親參予二兒子的照料則相對地為多,特別是由2007年7月開始。 19.在社會調查主任的第一份報告中曾提及,與訟雙方曾經嘗 試調解。據社會調查主任當時的理解,雙方曾經達成協議,內容是二兒子的管養權及照顧權交給母親,大兒子則由雙方共同管養,並由雙方共同照顧,從而令父親對大兒子的照料及教導不致中斷。調查主任當時認為這計劃符合兩名兒子的利益,因此亦作出類似的建議。 第二份調查報告 20.麥小姐在法庭的要求下,於2008年8月21日準備了一份更新的社會調查報告。 21.麥小姐在報告中報這案件的近況。她說雙方的關係在近期仍然緊張,時有爭拗。雙方亦曾因暑假期間的臨時安排對薄公堂。 22.據麥小姐說,母親在與她會面時,表示希望得到兩名兒子的唯一管養權(sole custody),並決定在短期內都不會工作,希望可以全心全意照顧兩名兒子。母親亦表示,她現時反對共同管養權,是因為怕她的順從性格,會令她在共同管養中沒有發言及作主的機會。 23.至於父親方面,他則向麥小姐表示希望得到大兒子的共同管養權及照顧權。他認為大兒子一直都是由他照顧,並得到祖父母的協助,因此由他繼續照顧大兒子是順理成章。 24.至於二兒子方面,父親亦要求共同管養權,但由於二兒子一直是由母親照料,因此他並不反對將二兒子的照顧及控制權交給母親。 25.麥小姐亦有見過兩名兒子。大兒子在2008年8月20日的一次會見中曾表示希望與父親同住,這是由於母親時常說壞話及講大話。麥小姐進一步詢問時,大兒子表示這是父親叫他這樣說的。大兒子進一步表示,當父親及母親互說對方不是時,他覺得非常不開心。他亦說母親說有關祖父母的不是是說謊。他表示非常希望能與二兒子繼續同住,否則他會非常不開心。他最後說如他須要與母親同住,他會作出嘗試。 26.至於二兒子方面,由於他只有三歲,未能清楚表達自己。但從麥小姐的觀察所得,他與大兒子非常親近,而與父母親的相處,亦表現得非常自然。 27.在麥小姐的總結中,她認為由於與訟雙方的爭議,這已對大兒子造成非常大的壓力。為了兩名兒子的利益,麥小姐認為有關管養權的爭議應盡快平息。她認為兩名兒子應該一起居住,由一名父母照顧,但亦應保持父親就兒子功課指導上的安排。由於二兒子一直由母親主要照顧,母親亦表示將全職照顧兩名兒子,因此麥小姐認為兩名兒子同時由母親照顧會比較合適。因此 ,麥小姐在報告中作出以下建議:-
28.綜觀麥小姐的兩份報告,有關的建議似乎是有所改變。麥小姐就這點在庭上作出補充及解釋:她說作出第一個建議時(即兩名兒子的照顧及控制安排是有所不同),主要是尊重她認為雙方當時已達成的協議。但後來發覺雙方並未有落實有關的協議,因此,她須重新作整體考慮。在再作考慮後,她認為在對兩名兒子的日常照顧上,一方是母親,另一方是父親及祖父母,她認為雙方都能為兩名兒子提及合適的照顧。但考慮到母親將全職照顧兩名兒子,而父親則須由祖父母協助,再加上二兒子一直是由母親全職照顧,為了確保兩名兒子一起生活,因此她比較傾向於建議兩名兒子由母親來照顧。但由於父親的參予亦會對兒子有所裨益,因此她亦建議非常寬鬆的探視安排給予父親 。 父親的証供 29.父親在這案中存檔多份誓章,他亦選擇出庭作供。 30.從父親的証供可見,他現時的基本立塲是同意雙方擁有兩名兒子的共同管養權,但要求將兩名兒子的照顧及控制權同時交給他。他認為相比下,他更能對兩名兒子提供合適的照顧。他的証供包括以下幾方面:
祖父的証供 31.父親傳召了祖父作証。從祖父的証供可見,他的基本說法是兩名兒子自小是交由他及祖母照顧,因此,他們是可以繼續對兩名兒子提供妥善的照顧。 母親的証供 32.母親選擇作供。她現時的立塲是:-
33.母親反對父親說她不負責任的指控。她說在2007年7月開始,她已全職照顧兩名兒子,她亦打算繼續這樣做。至於工作方面,她說她暫時沒有意思重返勞動市塲,主要原因是她希望可以親自全職照顧兩名兒子。她說會等待兒子至少完成小學學業後才考慮重投勞動市塲。 34.母親否認有疏忽照顧大兒子。她說曾有一至兩次大兒子是獨自在屋苑會所中渡過,但都是很短的時間,而且會所各人對大兒子都很熟悉,因此她覺得大兒子當時並沒有任何危險。 35.母親並不否認以往祖父母是有照顧兩名兒子,但她認為現時她已決定全職照顧兒子,孩子由親生母親照顧是肯定比祖父母為佳。但母親亦不否定祖父母的功勞,因此她亦不反對兒子保持與祖父母的聯係。 外祖父的証供 36.母親曾傳外祖父作供。從外祖父的誓章及証供中可見,外祖父說母親從小就協助家庭照顧弟妹,他亦對父親的行為作出批評,但本席認為這些批評對於本席裁決現時的爭議幫助不大。 討論 37.本席現時所須要裁決的主要是兩名兒子的照顧及控制權。這牽涉到兒子的「照顧」及「控制」。由於兩名兒子的年齡很小 (大兒子7歲;二兒子只有3歲),因此,本席認為兩者之中是以「照顧」比「控制」更重要。 38.以「照顧」而言,這牽涉到兒子們的日常起居生活,這包括兒子的居住、衣食、教育、社交及感情需要等。 39.就以本案的事實來看,訴訟的一方是兩名兒子的母親;另一方是父親。母親現時,甚至是將來一段不短的日子內,都會全職照顧兩名兒子;而父親一方,他是有全職的日間工作,因此,日間的照顧將會非常依賴祖父母。雖然本席同意由於與訟雙方以往很大程度是曾依賴祖父母,亦沒有証據顯示祖父母在這方面是不稱職 ,但本席認 為如果母親如能提供相應的起居照料給兒子,本席實在找不到好的理由不將兒子交給母親照顧。 40.因此,本席的一個重要考慮是:母親是否能提供與父親及祖父母相若的照料水平。 41.從社會調查主任麥小姐的報告及証供來看,本席信納母親 是可提供與父親及祖父母相若的照料給予兩名兒子。 42.父親曾指責母親將大兒子獨留於屋苑會所,雖然本席同意一名7歲的孩子獨自在會所玩耍是不太理想,原因是會所雖然有職員當值,但他們不是孩子的褓母,因此不能期望他們能全時間照顧大兒子,但本席留意到沒有証據顯示大兒子獨留在會所是經常發生,亦沒有証據顯示大兒子的個人安全受到威脅,因此本席不能就此斷定母親是不負責任。 43.至於父親的另一指控,即母親不理家庭的收入減少而決定全職照顧兒子,本席並不能認同這是不負責任的表現。本席同意母親決定全職照顧兒子,這可能令家庭總收入減少,但以父親每月有接近30,000元的收入來看,本席認為這家庭仍可保持一個合理的生活水平。 44.至於父親指控母親在以往一年將二兒子全日托管在幼稚園,本席認為二兒子應否托管半日或全日,這是父母的個人選擇,本席認為這不能代表母親是未能盡母親的責任。 45.最後,當社會調查主任麥小姐在庭上作供時,她認為祖父母是可以提供適當的照料給兩名兒子;但她亦同時表示,母親亦可提供適當的照料。本席同意她的這一說法。 46.父親作供及陳詞時曾認為社會調查主任的報告並不中立,他說麥小姐在準備第2份報告時沒有詳細會見祖父母,但本席須要在這指出,麥小姐的意見是祖父母是能提供適當的照顧,因此,本席並不認為麥小姐對父親及祖父母方面是存有偏見。 47.至於父親方面,他是非常著緊大兒子的學業,他每晚都有教導大兒子的功課,這足以表明他是一名負責任的父親。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他有全職工作,如將照顧及控制權交給父親,日間他是依賴祖父母來協助。因此,相對比較下,本席認為母親在這方面是比較父親優勝。 48.由於本席信納母親是可以提供全時間及適當的照料給予兩名兒子,她亦清楚表示將不反對父親週一至週五晚上探視兒子,並教他們的功課,本席認為這個安排是對兩名兒子最為適當。 命令 49.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發以下命令:-
訟費 50.至於訟費方面,由於這是關於兒子的管養權爭議,一般的訟費命令是不作命令。本席認為這案件不應例外。這將是一個暫准的命令,如雙方沒有申請,這命令將在判案書頒發 14天後,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薛馮鄺岑律師行蕭律師代表 答辯人: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