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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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4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49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6年第1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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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8年10月14日 判案日期: 2008年10月14日 ---------------------- 判案書 ----------------------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案受害人HYY在1989年1月20日在國內出生。1995年受害人和兩名姊姊抵港和父母團聚而母親隨後亦誕下另一男孩。不幸地受害人的父親在1997年去世,而一家則在秀茂坪邨季明樓(“該住所”)居住。 2.被告人原名胡汝洲,後改名許潭榮,約在1993年認識受害人的母親蕭女士。1998年被告人再遇上蕭女士,其後兩人發展關係成為男女朋友。2002年被告人更搬進該住所和蕭女士及其子女同住。受害人和兩名姊姊睡在房間而蕭女士、幼兒和被告人則睡在客廳。 3.受害人初期稱呼被告人為叔叔,後應被告人要求及經蕭女士同意改稱他為“Daddy”。 4.2006年7月18日,受害人懷孕約39週後下一女嬰,經DNA化驗後,被告人證實是女嬰的父親。 5.由於受害人未成年,其懷孕一事引起有關當局關注。在警方調查期間,受害人指被告人自2002年暑假開始多次非禮及強姦她,最終令她懷孕。 6.事件導致被告人被控五項控罪,包括第1、2、5項非禮罪及第3、4項強姦罪。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案件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偉昌會同陪審團審理。結果,除了第二項非禮罪外,被告人被判其餘四項罪名全部成立。彭法官作出以下判刑:
7.彭法官下令部份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需服的總刑期為13年。 8.被告人不服定罪,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 控方證據 9.除了雙方不爭議的證據顯示被告人是受害人誕下女嬰的父親外,其餘針對被告人的證據主要源自受害人。 10.受害人作供時詳細述及被告人如何在2002年暑假期間兩次強行“錫”她及撫摸其身體。當受害人警告被告人說,“唔好再掂我,否則話畀媽媽聽”,被告人就大聲駡她,並說,“妳試下,睇睇媽媽信邊個”。 11.受害人指被告人平時“扮到好好人”,又投訴不受尊重,所以她認為即使她向媽媽投訴,媽媽亦不會相信,結果她沒有將事件向媽媽透露。受害人承認沒有向兩名姊姊透露事件,原因亦是害怕她們會轉告母親。 12.其後,被告變本加厲,將她強姦。受害人指事件發生在2002年暑假的某一天。當時家中沒有其他人,而她正在做功課,被告人強行將受害人推落沙發,除去她的衣服後強姦了她。受害人指自己沒有將事件告訴母親和姊姊是害怕母親不相信她及“冇咗個屋企”。 13.據受害人所稱,第4、5項罪行分別發生在2005年10月和11月。 14.受害人作供時指在2005年10月某天下午一至二時,她在該住所做功課時,被告人先摸她的胸部再“扯甩”其睡衣及推她在沙發上,然後將她身上的衣服脫光。被告人隨後強行“錫”受害人及摸她胸部,然後強姦她。 15.控方立場是該次強姦行為導致受害人受孕及在2006年7月18日下女嬰。 16.2005年11月發生的事件則是控罪所指被告人最後的一次侵犯受害人的罪行。 17.當時受害人是在家中做功課,而家中亦沒有其他人。被告人走近受害人摸她的“大髀”並對她說,“可憐下我喇,幫下我喇”。其後被告人自己將褲脫了一半,並用力把受害人的頭推向其陰莖,最終成功強迫受害人替他口交而被告人更在受害人口中射精。 18.受害人指被告人搬入該住所初期每星期給她20元零用錢,但首次強姦她後,被告人將給她的零用錢數額加至每星期一百元。 19.受害人否認自願和被告人有性行為,亦否認主動向他索取每星期一百元零用錢。 辯方的證據 20.被告人否認非禮或強姦受害人,但承認曾在2005年10月某日和她有性交。 21.被告人指受害人和母親關係疏離,更患有羊癎症。他搬進該住所後,負責帶受害人覆診。 22.被告人指案發當天下午,受害人在看電視時,向他多索取100元零錢。其後被告人摸她的頭髮,耳仔和頸,因為他喜歡這樣做。後來,他在受害人同意下,先摸她身體各部份,最後更將她的衣服除掉及在她點頭同意下和她性交。 23.被告人強調,除了上述一次之外,從未有非禮受害人或強姦她的行為。 24.被告人指受害人曾向他表示有過男朋友,亦曾試過用“茄汁”,來欺騙母親有月經。 25.被告人強調他和受害人性交的一次是唯一對她有非份之想的一次,他表示不知受害人為何要說謊誣告他。 上訴理由 26.被告人在申請書中列出多項上訴理由。被告人指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的說話,包括指他有撕爛受害人衣服的說法,沒有證據支持。被告人指受害人的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和她的真確出生日期不符,令案件複雜化。被告人亦指控方曾修改案發日期,指首三項控罪發生日期是2002年某日,對他不公平。他強調案發日期並非是控方所指的日期而他是在另一日期和受害人發生性行為的。 27.被告人更指主審法官曾在他還未遭定罪前已說過案件非常嚴重,“起碼12年”顯示法官未審先判。 28.被告人力稱主審法官有向陪審團不當地指其有關衣物已撕爛及扔掉故不再存在。 29.被告人更稱整宗案件的審訊過程黑箱作業,有許多事情沒有向陪審團透露而主審法官更是十分主觀,對他有偏頗。 30.被告人強調案中只有他和受害人作供但受害人的證供有多次更改,既非真確,亦不合信。 31.被告人更指案件的主控、其代表律師及法官研究出多個方法導致他被定罪。 32.被告人指受害人作供的錄影沒有全部向陪審團展示,該隱瞞手法導致他不公平地被定罪。 33.被告人對控方的取證手法,香港的司法制度作出投訴。被告人認為案件要重新審理才能還他清白。他強調自己是無辜,但卻遭定罪。 34.就被告人的指控,原審時代表他的陳嘉信大律師以誓章形式作出回應。 35.陳大律師解釋在錄影作供時受害人指被告人侵犯她的次數多達20多次,但因為控罪只有五項,假若不從錄影記錄刪除了和控罪無關的部份,對被告人不公。 36.陳大律師強調刪除部份錄影記錄是根據被告人的指示行事,他亦有簽署書面指示確認其指示。 37.陳大律師亦就受害人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和醫院記錄不符一事作出解釋。 38.陳大律師指出受害人的真確出生日期是1989年1月20日,故在2006年4月26日錄影作供時,仍不足17歲,因此受害人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和她的真確出生日期不符和案件無任何關連。 討論 39.本庭已考慮過案件的證據和被告人在書面和口頭陳述所表達的立場。本庭亦已考慮過陳大律師就被告人的主要投訴作出解釋。 40.本庭認為被告人的投訴基本是無中生有,亦是不理智的。他指案件的錄音騰本不真確,更是強詞奪理的說法。 41.原審法官已就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向陪審團作出了詳細,合適及公平、公正的引導。 42.案件的裁決最終取決於陪審團就事實的裁決。本庭不應亦不會更改陪審團就事實所作的裁決。 43.被告人因受害人懷有其女兒,故不能否認曾和受害人性交,但他指受害人同意和他性交,明顯是強詞奪理,更不具任何說服力。陪審團不接納他的證供,絕對是合理正確的決定。 44.本庭認為陪審團有權裁定受害人是一名誠實和可靠的證人及接納她的證供。本庭亦認為陪審團絕對有權根據受害人的證供及其他無爭議的證據裁定被告人1、3、4、5項罪名成立。 45.對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決定,本庭不察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本庭拒絕批准被告人就定罪上訴。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紹強資深大律師及高級檢控官陳淑慧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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