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前稱道亨銀行有限公司) 訴 南華物業有限公司及另四人

Case No.HCMP 1350/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Oct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135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雜項案件2008年第1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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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前稱道亨銀行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人 南華物業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人 南華紡織(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人 王文儒  
第四被告人 陳徐良  
第五被告人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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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内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10月23日

判案日期:20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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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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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被告人針對蘇禮仁聆案官2008年9月9日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88號命令的裁決提出上訴。

背景

2.第二被告人向原告人銀行借款,第一被告人以物業作按揭,而第三被告人亦以兩個車位作按揭。第三、四、五被告人亦簽署擔保書,對第二被告人的借款作出共同及各別的擔保。

3.2008年9月9日,蘇聆案官對第一、二及五被告人作出金錢性判決,須償還款項港幣10,428,294.50元及美元20,399.01元,加累計利息。蘇聆案亦對第一被告人的按揭物業作出收回管有的命令。第三及四被告人的爭議則押後處理。

4.聆訊當天第五被告人因遲到,當缺席處理。而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88號命令,他應於2008年8月28日或之前傳檔誓章,提出反對理由。他亦因沒有時間,未有照辦,原想出庭時口頭答辯,但因遲到,法庭已作出判決。

5.於命令發出後,他傳檔誓章,提出答辯理由,概括如下:

(1)    他不知擔保書的性質内容,以為只是接收貸款的函件;

(2)    他未得到專業律師解釋文件及見證簽署;

(3)    他不知道所欠數額及利息的計算方法;

(4)    他不接受聆案官的訟費命令;

(5)    原告人應先強制執行兩個按揭物業,然後再向他追討餘款。

討論

6.就簽署保擔保書一點,擔保書日期為2001年8月23日,是英文版本。其後,第五被告人曾3次簽署中英對照的《通知書(致第三方擔保人)信貸安排修訂》,日期分別為2003年9月1日、2005年7月19 日及2007年11月5日。三份通知書均提及原擔保書,指出擔保人的責任於信貸修改下仍然全面有效,向擔保人指出所簽的文件為屬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7.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列顯倫(Litton NPJ)於案例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td v Fung Chin Kan & anor [2003] 1 HKLRD 181 指出,當某人簽署法律文件時,他是受簽名約束的。一般而論,聲稱不明白法律文件的内容並不非辯解,因爲他甘冒受條文約束的可能。因爲他大可以未得到解釋及明白前謹慎地不予簽名。[1]

8.基於上述理由,原告人不能抵賴不知文件內容及未得專業意見。

9.就不知數額及利息一點,原告認人之授信函件第22段指出,就銀行發出之結單所示餘額,除非於收到後48小時提出異議,否則當為確認。而借款人所簽署的按揭契約第2.01(xii) 段亦指出,原告人的利息計算為概括及有約束力的。

10.代表原告人的謝律師指出,原告人在申請誓章中已清楚列出餘額及利息計算。而第五被告人只是提出廣泛性之質疑,未有實質提出錯誤,並沒有理據。

11.至於訟費一點,擔保書第2(a) 段中指出擔保人負責彌保原告人的任何費用,因此訟費應以彌償機準釐定。

12.至於兩個按揭的事宜,原告人以針對第一被告人獲得收收回管有的命令,現正排期等候強制執行。第三及第四被告人於聆案官聆訊前存檔中文誓章,聆案官下令將他們的案件押後,轉介諳中文的聆案官處理。

13.但無論如何,謝律師指出第五被告人所簽署的擔保書的責任是共同及各別的。原告人有權針對他提出還款要求,毋須先向其他負上各別及共同責任的人士提出追討或執行。因此,即使其他按揭人或擔保人士尚未判決,亦不影響第五被告人的責任。

14.謝律師所提出的論點是對的。當然,若果在執行判決時,原告人從各別被告人所得到的還款已超越欠債總額,則不能繼續向任何有責任人士繼續追討。

15.基於上述理由,第五被告人未能提出任何實質理據反對擔保責任。因此,上訴駁回。

訟費

16.本席命令第五被告人應支付上訴的訟費,總款額評估為港幣4,000元,第五被告人未有異議。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蕭溫梁律師行謝佩鳳律師代表

第五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原文: “… generally speaking, when a person signs a legal document, he or she is bound by the act of signature: As a matter of general law, it is no defence to say that he or she did not understand the contents of a legal document; that person takes the chance of being bound by its terms, as he or she can take the simple precaution of not signing until its contents have been fully explained and understoo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