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承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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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0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50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77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9月9日 裁決日期:2008年9月9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 勒索罪;第(二) 項控罪: 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審訊時,上訴人是有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 2.控方案情是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是一名修讀副學士二年級的學生同時也是一名兼職的按摩師,案發時租用了控罪中提及的地點為客人提供服務。他在報紙刊登廣告提供按摩服務,主要透過電話預約。 3.事發當日晚上大約11時他接到電話,一名男子聲稱要求做按摩,並稱在控方第一證人樓下等他。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在附近餐廳吃飯。飯後,他行至大厦門口時,看見三名男子,其中一位即本案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問上訴人是否要做按摩,對方回應“是”。跟著控方第一證人帶三名男子乘搭電梯一起進入服務房間。 4.在房內,上訴人自稱Kevin,說:“周圍的人都叫我做阿權,是Michael的朋友,Michael之前有冇通知你我上嚟收陀地”。之後上訴人的電話響起,他將來電顯示的號碼展示給控方第一證人看,他看見一個“Michael”的字樣。上訴人接聽電話,並向對方稱“我而家喺你個friend度收緊陀地”。接著,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講“駛唔駛同阿Michael傾幾句”。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回應,上訴人便收線。當時上訴人對控方第一證人說:“做呢度啲工作,要收陀地嘅,每個月收4千鈫陀地,每個月7號收,今日最少都要比2千鈫。” 控方第一證人答“冇”。上訴人說不可以。於是控方第一證人勉強交了500元給上訴人。上訴人說:“知你讀書,女朋友做美容”。而另一名男子拍控方第一證人,並說“比錢之後,大佬照住,保證收一次錢,有事打電話比佢,15分鐘內到”。 5.稍後,上訴人電話響起,他接聽並向對方說“你個friend重未肯比錢”,然後收線。控方第一證人提議外出提款,上訴人同意。他們一同離開上址前往亞皆老街恆生銀行。到達後,他在自動櫃員機前排隊等侯,他知道自己戶口沒有錢,但仍排隊。當時上訴人及另外兩名男子站在一旁等侯。 6.當控方第一證人查核帳戶後,他向上訴人說沒有錢。上訴人稱不可以,最少要比2千鈫。跟住上訴人說比多三百元,控方第一證人稱沒有。上訴人說:“班兄弟都要食飯”,並說:“明天要比尾數3千5鈫”。之後,上訴人將一個電話號碼寫在一張紙條上交給控方第一證人,即控方證物P3。跟著上訴人便離開了。 7.控方第一證人認識幾位朋友叫Michael,他在庭上指稱其中一位是他在一些按摩場所認識的按摩師。他便致電給他朋友阿力查問此事。及後在街上遇見他的朋友,他與朋友商討後,一起往旺角警署報案。在途中,控方第一證人又與Frankie傾過電話查問Michael的情況。最後在凌晨一時許在警署報案。 8.控方第一證人補充,他租用的房間大約50至60呎。上訴人稱“喺油尖旺的陀地,如果唔比,就仆街”。上訴人也說過“生意興隆”等的字眼,又稱自己讀得書少。控方第一證人明白“陀地”指黑社會收保護費。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稱他聽到時,感到害怕,而他是在不願意的情況下交出HK$500.00。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也有被盤問,他否認與Michael有金錢紏紛。控方第一證人亦不同意上訴人當時要求他還錢給Michael。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9.裁判法官很細仔地分析控方的證供,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亦有考慮Michael的情況,最主要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所稱上訴人在現場對他所講的一番說話,很明顯指稱他當時是收陀地,並說“比錢之後,大佬照住,保證收一次錢,有事打電話比佢,15分鐘內到”。 10.最後,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認為控方在本案件中沒有傳召Michael來作供,這樣對他不公平。這方面的證據來自辯方,這是上訴人自己提及Michael這名字,本席不認為控方有任何責任要傳召這位Michael,本席更認為上訴人在現場所講的說話已經足夠證明到當時他是勒索證人收取陀地。控方第一證人是在被逼的情況下交出500元,而他亦稱當時很害怕,最後上訴人亦真的收了該500元。 11.第二上訴理由,上訴人認為裁判法官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大學生,與上訴人的背景是截然不同,所以才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詞。其實裁判法官是完全沒有提及過這點,他只是參看事實來裁決。本席參照裁判法官口頭裁決和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已經正確地列出定罪的理由,而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之處。因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潔宜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