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宗南

Case No.HCMA 959/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Sep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95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95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29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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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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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9月26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9月2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的案情指在案發當日凌晨2時40分,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着一輛紅色的小巴,以時速40公里沿太子道西左二線向旺角方向行駛。當時地面濕滑,沒有太多車輛在路上行駛。在肇事地點太子道西共有四條行車線,當控方第一證人駛近肇事地點時,他從倒後鏡發現後方有兩部車輛,分別為辯方第二證人駕駛的綠色小巴和上訴人所駕駛的的士。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到這兩部車輛在沒有打任何指揮燈下,在太子道西的行車線上左穿右插,擺來擺去大約2至3 次。

3.控方第一證人估計他們的車速超過50公里,其後辯方第二證人的綠色小巴在太子道西左三線駛過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頭,跟住切入左二線,即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前面。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上訴人的的士亦由太子道西的左三線超越了辯方第二證人的小巴車頭後,又切入去左二線。

4.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和辯方第二證人的車約有個半小巴車位距離,而上訴人和辯方第二證人的車則約有兩個半小巴車位距離。突然間,上訴人在左二線急剎車,導致辯方第二證人的車撞到上訴人的車尾和撞到另一部由控方第三證人在左一線駕駛的的士(即JZ8693)右邊車身。控方第一證人亦因上訴人無故急剎而導致他收掣不及,最後把其小巴的左邊車頭撞向辯方第二證人的右邊車尾。控方第一證人形容案發時上訴人是突然間無故急剎,上訴人的前方跟本沒有任何車輛阻擋其去路。

5.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後,控方傳召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二證人為控方第一證人小巴上的乘客,當時她坐在司機位後方第二排的走廊位,而第一排是沒有任何乘客的。在小巴前往旺角途中,控方第一證人突然說“前面嗰兩架車喺度玩嘢”。跟住,控方第二證人想知道是什麼一回事,她遂坐直身子向前望。當時,控方第二證人清楚看到一部綠色小巴 (即辯方第二證人的小巴) 和上訴人的的士,均沒有在固定的行車線上行駛,而兩部車輛亦沒有打著任何指揮燈,在道路上左右搖擺大約三次。其間,她觀察到辯方第二證人的右車身和上訴人的左車身曾經非常貼近。不久之後,控方第二證人看見上訴人的的士忽然停在馬路中心。控方第二證人看見上訴人的左尾燈被撞,控方第二證人指上訴人突然急停的位置並不是一個交通管制燈號位置,而他的前方亦沒有任何東西導致他需急停。最後控方第二證人承認她是沒有駕駛執照。

6.控方第二證人接受盤問後,控方第三證人接着被傳召。控方第三證人當時是駕駛着一輛的士(JZ8693)由公主道左轉入太子道西後,便沿左一線以約40公里時速向旺角方向行駛。不久,控方第三證人見到辯方第二證人的綠色小巴在她的左邊突然轉線過去他行駛中的左一線,並撞向他的的士,他的頭部和腰部均被撞傷。控方第三證人稱案發時,他沒有留意周圍的環境,他亦沒有留意在撞車前上訴人的車和辯方第二證人的車究竟有沒有在路上“擺來擺去”。

7.控方第四證人是稍後到現場的警員,他呈遞了控方證物P2的相片。在盤問下,控方第四證人指他在調查時,駕駛綠色小巴的辯方第二證人曾經向他投訴過是上訴人的的士突然停車,才導致辯方第二證人收掣不及,撞向上訴人的車尾。

辯方案情

8.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指案發當晚他打算前去和朋友吃飯,他當時並沒有和其他車輛“cut來cut去”。上訴人亦指該路段的太子道西之行車線會有雙白線分隔,所以他亦沒有可能會這樣做。上訴人指案發時已停雨,但地面仍濕滑,當他駛到肇事地點時,他便發現前面地面有反光油漬,於是他放開油門,讓的士自然駛向前。不久,上訴人就聽到「嘭」一聲,轉瞬間上訴人再聽到第二次「嘭」一聲。之後,上訴人才知道他的車尾被撞及。上訴人稱他被撞前一刻,他沒有踏著油門亦沒有踩著剎車器,只是讓他的的士自然駛向前,他不知道車速是否減慢,亦沒有留意減慢了多少。

9.辯方第二證人是當晚駕駛着綠色小巴的司機,他亦否認他的車與上訴人的車在案發時有“cut來cut去”。辯方第二證人稱他有留意到上訴人有收慢車速,於是他亦因應收慢車速。辯方第二證人稱當時他的綠色小巴給控方第一證人的紅色小巴從後撞倒,導致他失控衝向前撞到控方第三證人的的士,之後,辯方第二證人的車再撞向上訴人的車尾。辯方第二證人否認他曾經在現場向警員投訴是上訴人的車急停才導致今次的碰撞。

10.各證人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作出了一個非常詳細的分析。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於是接納了他們的證供。至於辯方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亦同樣地作出了詳細的分析,加上考慮了辯方律師的陳詞後,她拒納辯方證人的口供。最終,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的控罪罪名成立。

11.在上訴時,上訴人有曹律師代表,曹律師代表上訴人作出幾項上訴理由。曹律師的上訴理由指他以數學計算的分析來判斷,控方第一證人所講的事項是不可能發生的。正如代表答辯人的李大律師指出,曹律師以數學的方式計算,對控方證人是非常不公平,因為控方證人的證供例如在各車的車速、各車的車距或是路面的濕滑情況等等,都是以粗畧估計,而且控方證人亦沒有返回現場真實量度。若然有正式的科學根據,而又有一個專家證人上庭作解釋,這樣才令人信服。但是非常可惜,法庭是不可以接納以一個數學方式的計算,因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只是估計出來的。因此,最終計算出來的數據是不可以依賴的。因此,本席不同意辯方提出的第一個上訴理由。

12.至於曹律師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上有矛盾的地方。其實,裁判法官在分析證供前,她已經知道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上有不一致的地方,而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在裁判法官作出裁決前亦已作出一個十分詳盡的陳詞,他不但指出證人在口供上有不可以依賴的地方,而且所講的字句全部都對上訴人有利。本席在此不再叙述出來,因為在上訴宗卷第50至54頁,是可以看到上訴人代表律師的陳詞。

13.在上訴宗卷第15頁第27段裁判法官亦有提及到她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在庭上交待辯方第二證人和上訴人在超越控方第一證人的小巴後仍在行車線上互相追逐的情節。不過,本席認為控方第一證人並不是從來沒有交待到這一點。因此,辯方提出的第二個上訴理由,本席認為亦是不成立。

14.至於曹律師批評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時應該看不到上訴人的的士,因為當時上訴人的的士和控方第一證人的小巴中間有辯方第二證人的小巴。本席不同意曹大律師的講法,因為正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講,兩車在他的車後面時,控方第一證人已經留意到辯方第二證人和上訴人的車在“cut來cut去”,直至兩車超越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後,辯方第二證人的車跟住切入左二線駛在控方第一證人前面,跟住控方第一證人亦留意到上訴人的的士亦超越辯方第二證人的小巴,切入了辯方第二證人小巴的前方。在該段時間不久後,上訴人便出現了突然剎車的情況。

15.本席看不到辯方有甚麼理由可以批評控方第一證人見不到當時辯方第二證人和上訴人的車行駛的情況。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留意到辯方第二證人和上訴人的車在他後面時已經有危險的駕駛態度。

16.本席考慮過曹律師的上訴理由後,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翺如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曹希聖律師事務所曹希聖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