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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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2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2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08年第142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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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10月31日 裁判日期:2008年10月31日 判案書 1.申請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上訴人不服定罪,就定罪提出的上訴在2008 年10 月22 日已被本庭駁回。他現向本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書,證明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好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申請理據 2.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稱,是第一證人誣告他切線,引致他須緊急煞車,而其實他在轉線前已清楚確定左一線暢通、不影響他人情況下才切線的。他又指第一證人車上有小童受傷,可能是父母沒有好好照顧小孩所致,而不一定是他緊急煞車。再者,路上缺乏「迫力」痕,足證第一證人緊急煞車一事全屬謊言。申請人今天再補充,如果控方第一證人所說屬實,以兩部馬力相若的巴士而言,他根本不可能如證人所述在該距離及角度切線,他希望洗脫罪名以重投工作。 3.答辯人指上述理據,全屬事實裁決,不屬法律觀點,更說不上有任何「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裁定 4.有關今次提出的申請是基於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2) 條,條例是這樣說的:
5.故此,本席作為原訟法庭,聽取上訴後的權限,只局限於滿意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才可發出上訴許可。所以本席須要考慮的是本案的決定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性的重要法律觀點。本案的檢控是基於上訴人切入第一證人的行車線沒有專注及謹慎、未有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令致第一證人須緊急煞停巴士,導致第一證人車上一名乘客受傷。明顯申請人今天所提及的全部是事實觀點,並非法律觀點,旨在重申他已在裁判官作供時為裁判官所考慮而拒納的證供,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惟申請人可自行到終審法院提出申請,接納與否則視乎終審法院是否認為本案曾有實質或嚴重不公平的情況。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偉萬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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