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675/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面對兩項不同的控罪:第一項控罪 STCC 3896/2008,是一項盜竊控罪,指上訴人於2008年5月17 日,在一輛汽車內盜竊一個手袋。手袋內有一個銀包、香港身份證、駕駛執照和一些港幣等等。另一宗案件指上訴人在2008年6 月6日盜竊一部手提電話,當時上訴人是從受害人的手上搶走手提電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