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張玉英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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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呈請是基於約$77,380的判決債項而提出。呈請人乃該判決債項的債權人。

Cites 1 case

Case No.HCB 5847/2008
Court
HCB
Date03 Nov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584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8年第58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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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務人張玉英的事宜

由債權人鴻基護老中心有限公司單方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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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 : 2008年11月3日

判案日期 : 2008年11月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08年11月7日

判案理由書

1.本呈請是基於約$77,380的判決債項而提出。呈請人乃該判決債項的債權人。

2.債務人反對本呈請的主要理由是,她雖然欠債權人上述判決債項,但呈請人亦欠她約達$150,000的判決債項。

3.債務人的反對理由,建基於上訴法庭分別在2005年11 月16日及2006年1月6日宣布的判決。

4.要理解與訟雙方的爭議,需先了解導致本呈請的訴訟歷史。

5.債權人在2002年興訟(HCA 3810/2002),該訴訟的被告人分別是債務人及另一被告人。

6.該訴訟在2007年10月18日(經16日的審訊後)審結,原訟法庭在2008年1月10日宣布判決,債務人及另一被告人需支付$76,000及該訴訟所涉訟費中的百分之九十五。

7.債務人所倚仗的上訴法庭判決(見前第3段):

(a) 其一是呈請人提出,要求債務人及另一被告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上訴法庭判令呈請人需支付該申請所涉的訟費;

(b) 另一則是經與訟雙方同意下,上訴法庭頒令,與訟雙方無需支付與訟各方所涉的訟費。

債務人在其誓章中指,前第(a)分段的訟費數額,約為$150,000。

8.呈請人則稱,債務人提及的訟費的數額,至今仍未評定。

9.此外,呈請人亦稱,如前第6段所述,除本呈請述及的約$77,380外,債務人亦需支付上述訴訟的訟費的百分之九十五。呈請人指,該訟費雖未經評定,但呈請人早在2008年10月23日已致函通知債務人,該訟費的數額共約$1,900,000。債務人至本呈請聆訊時,尚未對該數額提出異議。

10.基於以上各點,債務人欠呈請人的債項數額,遠高於支持本呈請要求法庭頒布破產令所需的法定數額。

11.本席同意呈請人上述的論據。

12.此外,債務人沒有出席2008年11月3日的聆訊。代表她出庭應訊的楊女士,未能對呈請人上述的論據,作出任何回應,亦不知悉債務人何時才能出庭應訊。

13.本席故此認定,並無充分理據,將本呈請押後,或撤銷本呈請。相反,本席判定,應依本呈請的要求,頒布破產令。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權人:由李宇祥、彭錦輝、郭威、葉澤深律師事務所指派周永富律師代表

債務人:由楊鳳仙代表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 由該署律師Ada Sze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