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基護老中心有限公司 訴 張玉英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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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概括而言,原告人指稱兩名被告人土地侵權,申請強制令。第二被告人提出反申索,指原告人及反申索的第一被告人(原告人的董事)違反合約,要求賠償損失。反申索的答辯包括非法合約的辯解,亦相交提出針對反申索的反申索,指即使合約屬非法,仍可獲得退還合約的訂金。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3810/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381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2年第3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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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鴻基護老中心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人 張玉英  
第二被告人 億達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原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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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億達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人 麥笑珍  
第二被告人 鴻基護老中心有限公司
(反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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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内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08年10月8日

裁決日期:2008年10月8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2008年10月10日

理由

1.本席於判決後頒下以下的暫准訟費命令:

(1)  原告人獲得原申索及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席前的非正審強制令申請之訟費;

(2)  就反申索及針對反申索的反申索不作訟費命令;

(3)  原申索的訟費(非正審強制令之訟費除外)為訟費總額的三分之一。

2.原告人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

背景

3.詳細案情見本席日期為2008年1月10日的判案書。

4.概括而言,原告人指稱兩名被告人土地侵權,申請強制令。第二被告人提出反申索,指原告人及反申索的第一被告人(原告人的董事)違反合約,要求賠償損失。反申索的答辯包括非法合約的辯解,亦相交提出針對反申索的反申索,指即使合約屬非法,仍可獲得退還合約的訂金。

5.本席經審訊裁定:

(1)  原告人於原申索勝訴;

(2)  第二被告人的反申索敗訴;

(3)  原告人及反申索的第一被告人針對反申索的反申索敗訴。

適用原則

6.於英國上訴法庭案例Re Elgindata Ltd (No 2) [1992] 1 WLR 1207, 1214 A-D,上訴法庭法官諾斯 (Nourse LJ)指有關的原則為:

(1)  訟費由法庭酌情處理;

(2)  除非法庭認爲需要另作命令,訟費應按訴訟結果而定;

(3)  即使勝訴一方就某些爭議或論點失利,上述原則仍不變,但若審訊日期被導致增長或訟費增加,則勝訴一方可被剝奪全部或部分訟費;

(4)  若勝訴一方不當或不合理地提出爭議或論點,法庭除了剝奪他的訟費之外,還可以命令他支付敗訴一方的訟費;

(5)  以時間及開支來釐訂應被剝奪的訟費是唯一公平的做法。

7.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v HIT Finance Ltd FACV 8 & 16/2008 (2008年6月26日),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Bokhary PJ)指出,在考慮訴訟的結果時,法庭應考慮誰是真正的贏家;而即使失利的爭議或論點並非不合理,法庭仍可就被拖長的訴訟剝奪得勝一方的全部或部分訟費。

考慮

8.代表原告人的林大律師指出,原告人是真正的贏家,因爲原告人原本要求的是永久強制令(或即使事過境遷,要求就非正審強制令的是非曲直定案),這點原告人是勝訴的。即使原告人於針對反申索的反申索敗訴而未能在合約屬非法下取回訂金,它所提出的非法合約辯解得直,而取回訂金部分是基於現有證據,附加的爭論只佔整體辯論時間一小部分,剝奪原告人5% 的整體訟費已足夠反映對訴訟的延長。

9.兩名被告人現階段親自行事。陳詞環繞本席的判決不公平。

10.本席當時以申索、反申索及相交反申索表面各佔三分一時間頒下暫准訟費命令,但該裁量並不反映實況。從判案書第44至120段可見,案件涉及的11個爭議點中,原告人贏了8項,輸了一項,兩項無需處理。而審訊歷時16天(連被告人修改反申索前浪費的4 天),非法合約後果的論點佔用不夠半天,5% 的扣減屬合理。

命令

11.本席命令,兩名被告人須就原申索、反申索及針對反申索的反申索向原告人及反申索的第一被告人支付整體訟費的95%。

12.兩名被告人亦須就本聆訊向原告人及反申索的第一被告人支付訟費。若雙方未能就各項訟費金額達成協議,交聆案官評定。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原申索)/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反申索):由李宇祥,彭錦
輝,郭威,葉澤深律師事務所轉聘林清培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原申索):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被告人(原申索)/ 原告人(反申索):無律師代表,由張玉英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