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及 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266/200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October 2008 before 陳振國暫委法官.
Custody dispute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Best interests of children – Care and control – Visitation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Joint custody maintained – Care and control awarded to Father – Mother granted reasonable visitation – Father granted travel permission to Mainland and Macau.
Legal issues: Custody Type · Care and Control · Visitation Arrangement · Travel Permission
Outcome: Joint custody maintained; Care and control awarded to Father; Mother granted reasonable visitation; Father granted travel permission.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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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8266 / 200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5 年 第 8266 宗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暫委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08年 9 月 16 日— 17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08年 10 月 17 日 ----------------------------------------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有關更改家庭子女管養權的審訊。 2.在判案書中,本席將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則為「父親」。 3.法庭曾於2006年12月1日頒令將兩名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權給予與訟雙方,照顧及控制權(care and control)則交給母親,法庭亦曾頒發一個非常詳細的探視權命令給予父親。 4.母親現時要求取消共同管養權的命令,她希望得到兩名子女的唯一管養、照顧及控制權。父親方面則不反對共同管養權繼續生效,但他希望得到兩名子女的照顧及控制權。 背景 5.母親現年42歲,是一名家庭主婦。 6.父親現年45歲,是一間物業管理公司的行政人員。 7.與訟雙方於1992年結婚。 8.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家庭子女:-
9.母親於2005年以父親的行為作為理由,向法庭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05年11月2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10.由於雙方就兩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方面有很大爭議,家事法庭李素蘭法官經過8天的審訊後,於2006年12月1日頒發以下的管養權命令:-
11.李素蘭法官的命令似乎未能平息雙方就管養權的紛爭。在隨後的兩年間,雙方就子女的問題曾多次到庭,他們甚至連二兒子應選那間小學都要法庭作出裁決。 12.最終,母親於2007年8月9日發出傳票,她的要求包括:
13.其實母親在傳票中亦有就二兒子選小學的問題作出要求,但由於有關的要求已經解決,因此本席在今次審訊中不須就該項要求作出裁決。 14.在案件開審後,母親似乎對於探視權的立塲有所改變,她現時要求的是給予父親一個合理的探視權。 15.父親反對母親的申請。他於2008年8月25日亦發出傳票,要求以下的命令:-
16.在案件開審後,父親就管養權及探視權的立塲亦略為改變。他說他並不反對雙方有共同的管養權,他只希望得到兩名子女的照顧及控制權。至於探視權方面,他則希望法庭可頒令母親每隔一個週末有留宿探視權。 17.父親亦曾於2008年9月16日發出另一張傳票,要求法庭批准他可於2009年1月27日至2月1日 (即農曆年假期),可帶2名子女到內地及澳門旅行。母親對於這申請的立塲並不太清晣,她曾表示反對,她似乎說她亦有帶子女外遊的計劃。 爭議 18.綜觀雙方的說法及立塲,本席須就以下爭議作出裁決:-
法律 19.在考慮子女的管養權或探視權時,本席是須考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 20.從以上條文可見,本席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或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些家庭子女的福利。而在考慮子女的福利時,亦須考慮他們的意願及其他關鍵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的報告。 母親的証供 21.從母親於2007年8月9日所存檔的誓章可見,母親認為法庭在雙方未能合作下,仍強加一個共同管養令給與訟雙方,這並不是一個對子女有利的做法,她認為因子女選校而造成的紛爭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她亦指出共同管養權並不能成功,最主要的原因是雙方都持有非常敵對的態度,因此,一個誠懇及有效的溝通是不可能的。母親認為在這情況下,雙方只會有不斷的紛爭,這會對子女造成不良的影響。 22.母親亦認為她是有足夠能力好好照顧子女,以往的社會福利報告亦確認這一點,因此,她希望可以得到子女的唯一管養權。 父親的証供 23.父親選擇作供。 24.他說他在一間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主要的地點在內地。因此,他在一星期內通常只有週末及星期一留在香港。雖然如此,但他仍要求兩名子女的照顧及控制權。 25.父親在庭上曾頗詳細地向法庭解釋他將來的計劃。他說他現時與媽媽(以下稱「祖母」)及姊姊(以下稱「姑母」)三人一同居於柴灣一間由他弟弟擁有的居屋單位內。由於面積比較細,他現己安排全家搬去柴灣另一個比較大的單位,共有三間房間,到時他便會有足夠地方接兩名家庭子女回家與他同住。 26.父親說如他得到兩名子女的照顧及控制權,他甚至會安排轉職,從而可以長時間留港工作。但如轉職不成功,祖母及姑母在香港亦會幫他照顧子女,直至他週末及星期一回港後,由他親自照顧。 27.父親投訴當他在過往探視子女時,母親經常不合作。雙方亦曾就探視驚動警方。父親說在探視問題上,他經常退讓,為不想在子女面前與母親爭拗。父親亦說母親教導子女的方式大有問題,例如她時常情緒失控,曾經多次體罰二兒子及與二兒子對駡,這對二兒子的情緒有著十分不良的影響。二兒子甚至有一次與母親爭拗後將自己反鎖在厠所內。這種種行為都顯示母親並不太適合照顧兩名子女。因此,父親希望他可得到兩名子女的照顧及控制權。而父親亦說,他認同子女應盡量保持與母親的關係,因此,雖然他與母親的關係不佳,但他亦不反對與母親共同管養子女,而父親則只希望得到兩名子女的照顧及控制權。 祖母的証供 28.祖母被傳召作供。她確認她會協助父親照顧兩名子女。她說事實上她現時已有這樣做。 姑母的証供 29.姑母亦有作証,她說她現時獨身,是一間商塲管理公司的職員。姑母說她很喜歡兩名子女,現時兩名子女在週末到她家留宿時,她亦有與兩名子女傾談,並在星期日與他們一起活動。她承諾她會協助父親照顧及教導兩名子女。 社會調查主任的証供 30.社會調查主任關先生曾為這申請作出調查,並準備了一份調查報告,他亦有出庭作供。 31.據關先生調查所得,兩名子女現與母親居於一公屋單位內。關先生曾與子女見面,女兒向他表示不喜歡母親為她安排的某些活動,但喜歡父親為她安排的活動。至於二兒子在會面時則表現得比較害羞。但從他老師的匯報,二兒子在校的表現亦算有禮及行為適當。 32.當兩名子女分別與父母一起見關先生時,關先生覺得他們都能與父母有自然的交流。但他們明顯地與父親多些話題及表現比較愉快。他們與父親的情感聯係比較深。兩名子女亦向關先生表示他們希望與父親一起生活。 33.總括來說,關先生認為與訟雙方都是真心關心子女,雖然子女一路以來都是與母親一起居住,但子女則不太聽母親的話,亦在日常生活上時常與母親發生冲突。相反地,父親則能與子女保持親密的感情聯係,而子女亦希望能與父親一起居住。 34.關先生在考慮過本案的情況後,尤其是子女們的意願,他建議法庭頒發一個共同的管養權命令,並將子女的照顧及控制權交給父親。 35.正如本席先前曾說,與訟雙方已就子女的管養權多次爭議。在這申請之前,其實關先生亦曾為本案作出過調查報告。在先前的報告中,關先生曾建議將照顧及控制權交給母親,因此,關先生在這次申請的建議似乎與以往的建議有所不同。 36.本席曾向關先生就這方面作出提問,關先生的解釋是在一般情況下,如媽媽可以提供合適的照顧,他是認同年輕的子女交由媽媽照顧是比較合適,這亦是他在案件早期時建議將照顧及控制權交給母親的理由。但是就這個案近兩年的發展而言,雖然他仍然認為母親在日常起居照顧方面仍可滿足兩名子女,但母親與子女的關係是明顯出現問題。他說兩名子女(尤其是二兒子)對母親是非常不聽話,甚至不尊重母親,叫母親為「死八婆」。因此,雖然他認為日常照顧無問題,但在監管或教導子女方面是出現問題。最後,關先生對現時母親與子女的關係表示憂慮,他說如現在的情況不作改變,子女們(尤其是二兒子)會愈來愈對母親反感,當子女踏入青少年期後情況更可能一發不可收拾。因此,關先生雖然知道父親某程度是需要祖母及姑母協助照顧兩名子女,他仍認為將子女交給父親照顧是對三方面都比較好的安排。 討論 37.綜觀本案的所有証據及雙方的爭議,本席認為法庭所須要裁決的最基本爭議是兩名家庭子女應跟從父親或母親居住。換句話 說,兩名家庭子女的照顧或控制權應給予那一方。 38.本席認為在一般的情況下,年幼的子女理應由媽媽提供照顧是比較適當。本席相信這亦是李素蘭法官在2006年12月1日作出裁決時的原意(在這方面請參考李素蘭法官在2006年12月1日所頒發 的判案書中第70至72段的內容)。在判案書中,李法官亦節錄了上訴庭案例L v C (CACV 333/2003)的案例。本席完全同意李法官及上訴庭案例的原則。 39.但本席認為那是一般的原則,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原則。本席最終的考慮是何種安排是最符合兩名家庭子女的利益。 40.就以本過案而言,本席認為以下的考慮是對母親的申請有利:-
41.相反地,本案的以下考慮則是有利於父親的申請:-
42.總括以上各項事實來說,本席認為在相對下,子女與父親同住,並將照顧及控制權交給父親 ,是最符合子女的利益。本席須要在這強調,本席作出這決定並非否定了母親對兩名子女的愛,亦不是說她不能在起居生活上照顧子女,但本席認為除了在起居生活上的照顧外,子女們的心理成長及他們的意願是更重要的考慮。本席不希望母親與子女的距離愈來愈遠,關係愈變愈差,到時母子成仇,更是本席不想見到的。坦白說,本席下令將現狀改變,將子女帶離母親的住處,其實是一個非常艱難的決定,但本席認為為了子女們的最佳利益,這是一個必須的決定。 43.由於父親不反對一個共同管養權的命令,因此該命令將會保持。至於探視權方面,丈夫並不反對每隔一星期母親可有留宿的探視,本席認為這是一個適當的安排。 命令 44.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將2006年12月1日的管養權命令修改為:-
訟費 45.與訟雙方都沒有法律代表,這亦是與子女管養權有關的訴訟,本席認為有關訟費方面,不應作任何命令。這將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頒下判案書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這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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