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桂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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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7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67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244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10月22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0月22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並不是一宗複雜的店舖盜竊案,控方第一證人是涉案雜貨店的東主,在案發當日他在店內看店,坐在近門口的收銀枱側,上訴人進入店內,行到控方第一證人面前,拿出一部黑色舊計算機向控方第一證人詢問是否有售賣適用的電池,控方第一證人回答沒有,上訴人便行入店內到擺放計算機的貨架處選購,當時距離控方第一證人的位置約一至兩米,控方第一證人看到上訴人站在貨架前觀看了約兩分鐘,跟着從貨架上拿起一部用透明膠袋包裝的計算機(證物P1)放進她的手袋內,上訴人在店內停留了一段短時間後便行出店舖離開。控方第一證人追出店外並截停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對上訴人指稱她沒有付款,上訴人便拿出那部黑色舊計算機表示那是她的財物,控方第一證人表示若上訴人不拿出她所盜竊的物品他便報警,上訴人於是拿出那部用透明膠袋包裝的計算機,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報警。警方到場把上訴人拘捕。控方第一證人說他並不認識上訴人,當日是第一次見到上訴人。 3.控方第一證人接受盤問,他同意他截停上訴人時,上訴人指P1是她一星期前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店內購買的,控方第一證人解釋他在主問時沒有提及該部分的證供是因他忘記了,而在盤問時他再閱讀他的口供紙才記起。 4.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指她在被捕前約一星期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店內購買了P1及一包衣夾,一星期後她發現P1不能操作,因此在事發當日她拿P1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店舖更換。她去到店內把P1交給控方第一證人要求更換,控方第一證人按了幾次P1上的按鈕後指P1操作正常,於是將P1交回上訴人,上訴人便離開。上訴人指她行出店外後,控方第一證人便追出指她並未付款,她當時向控方第一證人解釋P1是她一星期前購買的。警員到場後在上訴人手袋內搜出P1及一部黑色計算機,上訴人表示她準備將該黑色計算機帶往修理。 5.裁判法官很小心處理證供,他亦適當地提醒自己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裁判法官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雖然他的證供與警方向他錄取的口供上有少許出入,但裁判法官認為那只是控方第一證人記錯或忘記了。 6.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口供時,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並沒有說出事實。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8段已解釋了為何他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是不真確。第一,裁判法官指上訴人聲稱因為P1壞了,所以拿回店舖更換,但法官試按開關操作P1數十次,結論是P1操作完全正常;第二,上訴人在盤問下說她購買P1時沒有試用,裁判法官指該說法不合理;第三,根據上訴人所說,她清楚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她是在較早前買下P1,發現操作不到才拿回去給控方第一證人更換或修理,上訴人指她當時只是站在收銀枱旁而沒有進入店內,若是這樣控方第一證人絕不會誤會上訴人在店內盜竊P1,裁判法官認為他想不到有甚麼理由控方第一證人會誣告上訴人。最後,裁判法官決定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裁判法官考慮了控方證人的證供及證據後,認為上訴人當時是盜竊了該計算機。 8.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她再次強調她沒有盜竊,她只是將P1拿回去給控方第一證人更換或修理,她強調她是清白的。事實上,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已處理了該問題,而裁判法官最後接納了控方證人的證供。 9.本席參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謄本後,認為裁判法官並沒有任何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對上訴人的定罪。 10.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萬德豪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