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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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7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67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56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10月22日 裁決日期:2008年10月22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行人路上策騎單車』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是非常簡單:案發當日下午3時40分,控方証人在粉嶺馬適路軍裝當值,執行檢控違例騎單車人士的任務,他看見上訴人在距離約40米遠處的行人路上策騎著單車向控方証人的方向駛來,當上訴人騎著單車離控方証人約20米時,上訴人便下了車,然後推著單車向控方証人方向前進,當上訴人到達控方証人面前時,控方証人便把上訴人截停,向他說明剛才在行人路騎單車的違例並作出檢控,上訴人回應說:『我第一次咋,你唔俾機會我,我實唔認!』 3.上訴人的証供指,案發時上訴人在馬適路行人路上正推著一輛載有貨物的單車,他看見控方証人在前方揮手示意,他便去到控方証人的身邊。上訴人問控方証人所為何事,控方証人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証,上訴人以為推著載有貨物的單車已觸犯法例,他便交出身份証予控方証人,並要求控方証人給予他一次機會;上訴人又問控方証人罰款的金額會是多少,控方証人答道約三佰多元。上訴人也不清楚自己有否違例,他認為自己只是推單車,控方証人有可能誤會他策騎單車,因為案發地點有栽種樹木,可能阻礙了控方証人的視線。 4.裁判法官分析証供,亦得知上訴人沒有定罪紀錄。裁判法官考慮之後,接納控方証人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証人,認為上訴人砌詞狡辯,最終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5.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再次強調他並沒有在行人路上騎踏單車,而他的單車是載滿貨物,他不可能騎踏單車操作,所以只有推著載有貨物的單車。 6.裁判法官聽取雙方証人作供後,才作出事實上的分析,本席看不出裁判法官的定罪有任何出錯。因此,沒有理由推翻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萬德豪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