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忠敏

Case No.HCMA 302/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Oct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0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0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7年第7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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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徐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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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10月22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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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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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則作出自辯。

3.控方的案情大部分是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是醫院管理局駐九龍醫院院務主任。案情指上訴人有一友人在2005年病逝,上訴人在2007年嘗試取得該友人的醫療報告。

4.在2007年4月25日,上訴人往九龍醫院跟控方第一證人在G065室會面,向醫院申請有關上訴人的朋友1998年至2000 年12月期間的醫療報告,為支持有關的申請,上訴人提交所需文件。

5.同年的5月7日,上訴人再次到醫院跟控方第一證人會面,並提交了其他文件。

6.其後,於2007年6月1日,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發出一封信,通知上訴人其申請醫療報告已遭拒絕。

7.2007年6月11日,醫院方面收到一封由上訴人致該醫院的投訴信。醫院聯同控方第一證人向廉政公署(「廉署」)作出投訴。案情指上訴人在2007年4月25日,當控方第一證人接見上訴人時,上訴人除了提交一些文件外,上訴人亦提供涉及第一項控罪的徽章送給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已向上訴人表示他不可接受這些徽章,但上訴人拒絕收回。

8.在同年5月7日,當控方第一證人再次會見上訴人時,上訴人在提交文件後,從一個白色膠袋內拿出涉及第二項控罪的裝飾品送給控方第一證人,又說希望控方第一證人幫忙處理他的申請。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不可收這些物品,並促請他拿走那些東西,但上訴人拒絕取回,並將2007年4月25日的徽章及5月7日的裝飾品留在會客室的桌上。

9.2007年5月29日,控方第一證人知道上訴人的申請不被接納。7月9日,控方第一證人休假完畢,接到上訴人的來電說他遺下一些金錢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地方,並說「本來受人錢財,替人消災,消不到災就應該歸還錢財。」控方第一證人即時向上訴人表示他沒有收過任何金錢,上訴人便說要找廉政公署。翌日,控方第一證人便向廉政公署求助。

10.控方第一證人在7月12日收到上訴人的信件指控方第一證人辦事不妥,所以便應該將錢還給他,否則便只有死路一條,並會終身後悔。

11.控方第一證人在會客室找到上訴人遺下的膠袋,內裡發現涉及第一項控罪的徽章、涉及第二項控罪的裝飾品及一個內裡藏有一萬元的信封。

12.7月13日,控方第一證人在廉署人員安排下致電上訴人,交談期間上訴人曾說「我都不想害你…如果你肯收,你可以幫忙我,我都感謝…能夠幫忙,我再給多些也可以。」上述的談話被錄音。

13.上訴人在7月17日被捕。其後,廉署人員與他進行了兩次錄影警誡會面。

14.在審訊時,上訴人反對這兩次會面的自願性質,裁判法官以案中案方式處理錄影警誡會面的自願性,原審裁判法官最後裁定這兩次錄影警誡會面可作為呈堂證供,理由是上訴人自願參與的。

15.上訴人在會面記錄時稱他送給控方第一證人的徽章及裝飾品,是希望給控方第一證人一個好印象,沒有任何行賄的意圖,那一萬元只是他不小心遺下在膠袋內,上訴人承認他曾經聯絡控方第一證人,但沒有行賄的意思。

16.在法庭上,上訴人進一步解釋他沒有向控方第一證人提出那筆金錢是不小心遺下在膠袋內,原因是如果他向控方第一證人質詢,控方第一證人有可能否認曾接受過這些金錢,所以被錄音的說話其實是「裝彈弓」的計策,他無心賄賂控方第一證人。

17.上訴人作供後,雙方作出結案陳詞。裁判法官小心地考慮整件案的證據及證物,本席知悉裁判法官已細心地處理每一項證供和證物,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中,已詳細地敍述控方的證供和證據及辯方的證供和證據,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的證人是可信和可靠的。

18.裁判法官亦考慮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與控方第四及第五證人證供上不一致的地方,主要是控方第一證人稱他在休假前,將工作交待與暫代他職位的控方第四證人時,曾提及上訴人遺下一袋物品在會議室,但控方第四證人否認曾聽過這句說話;控方第一證人指曾在電話中向控方第五證人提及關於上訴人在會議室遺下物品,但控方第五證人亦否認曾聽過這句說話。裁判法官經分析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在意念上,上訴人所遺下的物品不是貴重的東西,所以控方第一證人忘記也不是不尋常的事,所以裁判法官考慮了這些矛盾的地方後,仍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可信和可靠的證人。

19.裁判法官再分析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解釋是不合常理,上訴人解釋稱「受人錢財,替人消災...」其實是「裝彈弓」的計策,實難以令人相信。最後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在證供上砌詞狡辯,所以認為上訴人是一個不可信的證人,拒納上訴人的證供,最後裁定上訴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20.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簡單地提到當年他跟黃女士的關係,因黃女士舉目無親,所以他在2007年因要處理黃女士的身後事文件,想在醫管局取得證書,而第一次會見控方第一證人。

21.上訴人指出他沒有任何意思要賄賂控方第一證人,甚至指出控方第一證人根本完全不知道有錢在膠袋內,所以在醫管局發出拒絕信之前,控方第一證人不知膠袋內有錢,因而沒理由可以賄賂控方第一證人。

22.上訴人認為那8個徽章只是普通的徽章,不是貴重物品,裁判法官也在口頭裁決中第423頁G項提到,單憑這8個徽章,他也不認為上訴人這做法有不妥,所以上訴人稱,他沒理由被判罪名成立。

23.正如代表答辯人的萬大律師的陳詞中指出,裁判法官在考慮證供時是要考慮全部證供,如只是純粹考慮這8個徽章,當然它們的價值不高,但裁判法官認為還有那一萬元的問題要考慮。裁判法官接納上訴人當時在電話中確曾說過那些說話,而上訴人亦承認他有說過。本席剛才也提及可以令裁判法官得到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給予控方第一證人那8個徽章及裝飾品後和一萬元時,他唯一目的是想賄賂控方第一證人。

24.上訴人最後強調他所說的說話是「裝彈弓」的計策,再次強調他這麼做是因恐防控方第一證人不會把金錢還給他,所以他才會使用這樣的計策。

25.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適當考慮上訴人的解釋及已作出合理的裁決。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萬德豪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