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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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9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69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2487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10月24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0月24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控罪,修改控罪一,妨礙有關人員執行職責;控罪二,普通襲擊;控罪三,在公眾地方扔棄煙蒂,上訴人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是助理小販管理主任,在案發時他看見上訴人將煙蒂扔棄於行人路上,於是他上前截停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出示身分證作票控之用,但上訴人拒絕出示他的身分證,沒有理會控方第一證人,並試圖離開。經多次警告上訴人後,最後控方第一證人上前攔阻著上訴人離開,上訴人當時以一手捉著控方第一證人的手,並以另一手拳擊他的胸部。 3.控方第一證人要求援助後,控方第二證人(一名警員)到達現場,並拘捕上訴人。控方第二證人並發覺控方第一證人的手及胸部有紅痕及紅印。 4.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承認案發時他曾手持香煙吸食,但他已記不起他將手中香煙棄置於垃圾桶或是於別處,但他指他並沒有將煙蒂扔棄於如控方第一證人所指的地方。 5.上訴人稱他不想出示身分證,原因是他不想讓控方第一證人票控他。上訴人指他既沒有棄置煙蒂,那他亦不需出示身分證,上訴人亦指他沒有以拳拳擊控方第一證人。 6.上訴人作供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上的分析,最後,裁判法官信納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 7.裁判法官亦小心地考慮上訴人的證供,但原審法庭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可信,並認為上訴人答辯時多採取迴避態度。 8.裁判法官亦考慮到上訴人所指他的身體狀況是不容許他出拳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但裁判法官考慮了上訴人於庭上作證時的身體狀況及神態,不接納上訴人的說法,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9.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再次重覆他的辯護理由,指出控方第一證人曾在現場恐嚇他,說會向警方投訴他襲擊控方第一證人。 10.上訴人指他出庭時,有人曾將控方第一證人的醫療報告給他,但是,那醫療報告與本案無關。其實在審訊時,那兩份醫療報告均沒有呈堂。 11.本席考慮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口頭裁決,認為裁判法官在定罪時完全沒有出錯。裁判法官絕對有理由有不相信上訴人,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潔宜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