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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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3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73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378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10月28日 裁決日期:2008年10月28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的士拒絕租用」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制定的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a)條及第57(4)條,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條控罪指出司機如無合理辯解而故意拒絕或忽略接受租用人的租用,不論該租用人的意圖是以明顯或黙示方式表示的。控方案情來自一位女士,她在案發當日與10歲兒子在新填地街。她指當時有的士從左邊來,她揚手,的士停低。當時的士無冚旗,做緊生意。支旗係紅色,的士過了一個半至兩個車位。的士停低,等這位證人上車。 3.當時上訴人打開右邊司機位的玻璃窗,問她去邊。這位證人聲稱:「亞皆老街近天光路口」。上訴人問:「即係邊度呀?」證人回答:「眼科醫院對面」。上訴人便說:「依家好塞車喎,去上海街啦。」跟着這證人說:「唔係去上海街,去眼科醫院對面。」跟着上訴人說:「而家係交更時間」,擰轉頭,對手放軚盤,望前面。跟着證人說:「我可以告你拒載」。跟着上訴人擰頭向證人說:「係咁哪,師奶。」跟着上訴人開車離開。 4.當時這位證人看到的士的車牌,跟著證人致電向警方投訴,在辯方盤問下,證人不同意因為前面塞車,所以的士停低。 5.上訴人選擇作供,他承認是該的士的司機。當時大約4時37分,上訴人稱他準備收工,行經該地點時,突然之間,從他後面聽到開門,聽到兩下聲。他開車窗,擰轉頭,望右面一個女士,拉他車門,跟住他問乜嘢事。女士說:「我想搭車,去旺角」。跟着上訴人說:「我收工,冚旗,你搭下一架。」跟着女士說:「你冚旗咩?」上訴人說:「你後面睇唔到,你去前面睇。」並指支旗同佢講,跟着上訴人開車走。 6.在審訊時,辯方傳召辯方第二證人,他確認上訴人在當日4時45分交回的士到基隆街。 7.裁判法官聽取控辯雙方的證供後,裁判法官邀請上訴人作最後結案陳詞。在分析證供後,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但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在盤問時所作的證供非常不清晰。 8.裁判法官亦同意控方的陳詞所指出,如果當時的士係好清楚唔再接受聘用,已經冚旗,上訴人根本唔需要同控方證人有任何對話。 9.最後裁判法官拒納上訴人的版本,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0.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再次重覆他的辯護理由,他指稱當時的士已冚旗,控方證人只是嘗試開的士車門,因此,控方證人看不到的士已冚旗,上訴人認為裁判法官不應該接納控方證人為可信證人。上訴人亦指出當時有一位證人可證明他是要去交更。本席斷定,裁判法官已經仔細分析了所有證據,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他正確地道出各證人的證供版本,而裁判法官相信了控方證人。本席認為控方證人不是反對上訴人當時是要交更,但控方證人稱,如果證人同意上訴人去上海街的話,上訴人是會載,但證人堅持要去眼科醫院對面,上訴人認為當時沒有足夠時間,所以拒載她。在這情況之下,上訴人絕對是犯了的士拒絕租用的控罪。 11.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的定罪有任何不妥當之處,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詠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