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隆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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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5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75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4656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10月24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0月24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使用偽造身分證罪,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和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共被判15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指控方第一證人徐先生從事室內裝修承辦工程。於2008年某日,他認識上訴人,上訴人向徐先生表示希望獲聘從事裝修工作。同年7月,徐先生取得裝修工程合約,乃致電上訴人。兩人於7月25日會面,期間上訴人出示一張香港特區身分證,持證人姓名為林文祥,並簽署僱傭合約,他取得一間位於界限街的樓宇(該樓宇)的門匙,上訴人便開始在控方第一證人僱用下工作。 3.2008年7月28日,一名警務人員到達該樓宇調查一宗有關噪音的投訴。上訴人應門,並因該警員的要求而出示他曾經向徐先生展示的同一張香港身分證。該警員思疑該身分證為偽證,乃對上訴人搜身,卻搜出一張與該身分證同名的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該警員拘捕上訴人。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他於較早前在深圳購買上述兩張證件,意圖利用它們尋找工作。經警方進一步調查,證實上訴人乃是內地居民,以雙程證訪港,其中一項逗留條件是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涉案的兩張證件,皆為偽造證件。 4.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在求情時稱上訴人38歲、已婚、有兩名子女,有一名年邁的父親,要求給予上訴人一次機會。 5.裁判法院的主任裁判官已適當地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一案,判決第一項控罪15個月監禁;因此,上訴人的兩項管有偽造身分證罪,認罪後,判刑應同為15個月監禁。另外的兩項控罪,即管有虛假文書罪(上述的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和違反逗留條件罪,分別判刑6個月和3個月,因認罪而各扣除三份之一,判刑分別為4個月和2個月監禁。裁判法官考慮過總刑期的原則後,所有判刑同期執行,因此,判上訴人共入獄15個月。 6.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曾經提及一些案例,但那些案例均不適用於本案。上訴人亦提及到他想早些被釋放,待他可回國內照顧兩名子女及年邁的父親,這些理由皆已被裁判法官考慮過。 7.根據本案的案情,上訴人被判的刑罰,完全不屬重判,甚至偏輕。因此本席認為沒有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判刑,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潔宜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