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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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2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72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2005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10月28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0月28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 3.控方案情來自兩位警務人員,控方第一證人為一名高級督察。事發時他坐在一架由另一警員(控方第二證人)駕駛的警車上執行巡邏工作。案發時,該警車在青朗公路左二線行駛。控方第一證人坐在車前乘客位,他首先見到上訴人的公共巴士在前方左二線切向左三線,隨後繼續觀察。雙方車輛均以大約每小時70至80公里行駛中。 4.控方第一證人觀察到上訴人的公共巴士在左三線行駛大約50米後,在沒有發出任何訊號燈的情況下,再次切回左二線。當時在左二線上有一輛九龍巴士(968路線)正在行駛,上訴人的公共巴士於九龍巴士半個車位前切線,九龍巴士剎車,車尾剎車燈亮着,九龍巴士右車角與上訴人的公共巴士左車身最近距離只有大約2至3米。 5.在左二線上,上訴人的公共巴士前方有一輛私家車行駛,控方第一證人再次見到上訴人超越前車,切線往左三線,然後再切回左二線。然而這次切線沒有影響任何車輛。 6.控方第一證人見狀於是尾隨上訴人的公共巴士,在前方安全情況下截停上訴人。 7.審訊時,控方第一證人接受上訴人代表律師盤問稱,他未能觀察九龍巴士的車牌號碼,他只可以見到九龍巴士屬968路線,控方第一證人亦解釋了當時沒有截停該968巴士調查的原因。 8.控方應上訴人代表律師傳召控方第二證人作供,在盤問下他同樣說出上述情形,他亦看見上訴人在沒有發出任何指示燈的情況下,突然由左三線切入左二線。 9.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10.上訴人代表律師作結案陳詞後,裁判法官作出案情分析,裁判法官相信控方第一至第二證人的證供,認為他們乃誠實及可靠的證人。 11.裁判法官公正地認為上訴人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時,已被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因應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會以傳票票控他干犯該項控罪後,上訴人在未曾警誡下求情。裁判法官認為當時未曾警誡上訴人,所以不放任何比重在求情說話上。 12.最後裁判法官相信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認為上訴人的駕駛態度不小心,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3.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認為控方證人所看見他的駕駛方式不算是不小心駕駛。上訴人投訴九龍巴士沒有提供巴士司機的資料,控方亦不能提供該巴士的資料,對他不公允,並認為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是不合常理。上訴人批評控方證人雖然看見九龍巴士車尾剎車燈,並不代表他當時不小心駕駛,亦沒有證供顯示該巴士有響號。 14.事實上兩位控方證人在法庭上已清楚說出當時的情形,而為何某一司機會響號而某一司機不會響號,本席認為法庭無需作出猜測。定罪的主要元素是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方式完全沒有考慮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上訴人這樣的切線法,加上他亦沒有發出任何燈號而切線,明顯是非常不小心的駕駛態度。 15.本席裁定裁判法官已仔細考慮全部案情,公正地分析後才作出判決,本席找不到任何理由推翻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詠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