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士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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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6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76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218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11月25日 裁決日期:2008年11月25日 ---------------------- 判 案 書 ---------------------- 1.上訴人承認1 項管有105 隻侵犯版權複製品、1 項出售186 隻侵犯版權複製品罪和1 項違反逗留條件罪。首兩項控罪各被判入獄7 個月,同期執行;第3 項控罪入獄兩個月,與首兩項分期執行,即共被判9 個月監禁。他現不服量刑,提出上訴。 2.案情指事發時海關人員巡查控罪所指的店舖,看見上訴人和另一人從店內地上膠袋裡取出翻版光碟放上架上。上訴人被拘捕後稱當日是他首天工作,銷售翻版光碟每天可賺取獲250 元。上訴人是以訪客身份來港,不得在港做任何有薪或無薪的工作。 上訴理由 3.上訴人指判刑過長,因他家中有70 歲的母親與及腹大便便的女友,希望早日獲釋,照顧家人。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大律師指,就3 項控罪而言,即時監禁是正確的判刑類別。上訴人在有關時間充當店員,首兩項控罪共涉291 隻盜版光碟,在同類案件中數量雖不算最多,但12 個月的起刑點並無原則性犯錯,亦非明顯過重。裁判官除了予以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外,已額外給予1 個月扣減以反映上訴人免卻控方檢測光碟之舉。另上訴人雖合法進入香港,卻在逗留期間從事非法工作,違反逗留條件,裁判官以3 個月作起刑點,給予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兩個月的監禁並無可詬病之處。此項控罪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亦是有例可援的(見HKSAR v. Xie Yao-hui,HCMA1031/2006)。 5.答辯人大律師續指,上訴人聲稱要照顧年老母親或懷孕女友均不構成額外減刑的人道理由。 判決 6.裁判官說 :
7.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oi Sai Lok & another [1999] 4 HKC 334一案中,首被告涉719 隻光碟,而次被告則涉及身上携有的644 隻及單位內的2 萬多隻侵權光碟。上訴庭認為,分別就兩被告而言,12 個月和18 個月起刑點是合適的。 8.本案上訴人是看管店鋪和售賣者者,店鋪共涉管有291 隻侵犯版權複製品。本席認為就控罪 1和 2而言,12 個月的量刑起點實非過重。裁判官在給予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外,再額外因他免卻控方將光碟送交檢驗而多扣減1 個月,實屬寬大處理。一個7 個月的總刑期,就兩項控罪的整體刑責而言,絕非明顯過重。至於違反逗留條件,3 個月為量刑起點,亦是適合的,分期執行,並無原則性犯錯。 9.照顧家人並非構成可供額外減刑的人道理由,麥明康法官在HKSAR v. Luo Weixiong,HCMA1115/2005一案中指出 :
10.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