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訴 陳仰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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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220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編號2007年第220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審訊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宣判日期:2008年9月25日 ---------------------- 判 案 書 ---------------------- 1.今日係關於被告人陳先生上訴關於余敏琦聆案官喺6 月13 號判決原訴人得直,可以得到收樓同埋扣押,之後呢就然後收樓同埋出售令。咁陳先生就不服,因而上訴。 2.咁佢個理由呢係其實係講番由磐古初開嘅呢件案件嘅形成。其實呢件案件其實係好簡單嘅,就係大廈佢住果個大廈嘅管理公司呢告佢係冇埋管理費。咁嗰個時間呢係由99 年9 月,根據陳先生講呢,到到06 年10 月19 號呢段咁悠長嘅時間佢冇俾管理費,又加埋啲利息,咁出票果日呢係06 年10 月19 號。咁呢,嗰個案件嘅編號係DCCJ5205/2006。咁陳先生話呢,呢啲嘅案件已經過咗時限嘞,6 年,咁當然啦,就唔係全部過時限,可能係第1 個月第2 個月係可能過咗時限,但呢啲喺而家所提出呢亦都係唔會被准許嘅。個原因呢就係呢件案件呢已經審理完畢,就已經錄咗個判詞、最終嘅判決。 3.陳先生亦都係曾經為此上訴,上訴駁回。其後呢,就再申請進一步嘅上訴呢係得唔到批准。咁所以呢件案件究竟陳先生有任何答辯或者有任何理由,都已經今時今日再提出嚟嘅時候呢,係冇意思嘅,亦都係唔會被批准嘅。除非佢能夠成功擱置到呢一個嘅判決,咁然後先至可以對今日2007 年雜項2203 號呢件案件就有影響,如果唔係呢,個最基本嘅事實就係佢係爭咗管理公司呢筆款項。 4.咁法庭已經判咗呢個款項出嚟,如果佢唔畀嘅時候呢,嗰個嘅後果呢就好似英文嘅講法,就係夜晚就會跟住日唞咁肯定。咁當然如果唔畀,咁管理公司冇其他辦法,就係一定要申請扣押佢嗰個而家有嗰個嘅呢一層樓個資產,然後跟住攞呢個收樓同埋出售令。所以佢講話咩超過6 年追索時限呀,呢個問題呢係完全係呢件而家喺我席前嘅案件呢係唔可以再提嘞。 5.至於佢其他話喺上一次開庭嘅時候6 月13 號佢冇得到呢一個對方律師嘅書面陳詞,咁其實對方係已經係事實上遲咗嘅,兩點半開庭呢佢嗰朝早已經交咗畀法官,係有違實務指引嗰個嘅準則。但係呢,對方阿鄭律師話當時係交咗呢一份嘅英文嘅陳詞畀佢,咁當然陳先生今日話畀我聽佢其實係冇收到嘅,對方話即係完咗先至畀佢咁樣。我對呢一樣嘅講法呢,係有啲懷疑。點解呢?因為如果律師公然喺余聆案官嘅席前話我一陣先畀佢啦,咁嘅時候余聆案官准許佢哋咁樣做嘅呢,就係有啲奇怪。 6.但無論如何,就算陳先生講嘅講法係啱呀,都係唔會影響到呢件案件嗰個嘅上訴,即係唔會成為一個上訴理據,因為陳先生好清楚話畀我聽佢完全唔識英上嘅,咁畀咗佢同唔畀佢呢都係即係佢都唔知裡面講乜嘢。最主要呢,阿鄭律師話畀我聽呢,係余聆案官呢要求佢哋用中文講一次喺庭上,咁呢一點呢,陳先生呢亦都係冇反駁嘅。所以我睇唔到有任何不公允不公道嗰個嘅程序。 7.最後呢,就陳先生呢就話「最後要求高等法院就DCCJ5205/2006給予本人進行上訴」。咁呢一點就係無可疑問係我係冇呢個管轄權去做呢樣嘢。呢件案件陳先生已經進行咗上訴,上訴又駁回,駁回之後佢又進一步上訴,得唔到上訴批准。咁我以為我以一個小小嘅原訟庭嘅法官呢,係完全冇司法管轄權再畀佢去上訴嘅。如果係有果陣時候真係天下大亂,因為上訴期度完全用晒之後,又去返原訟庭又問一個法官嚟到畀呢個上訴准許,咁佢又再去上訴。上訴一大輪時間佢又駁回,駁回之後再進一步上訴,佢又不批准,咁又去另外一個原訟庭嘅法官,又可以得到上訴准許進行上訴,咁樣咪天下大亂永遠都唔會完永遠都收唔到層樓。係咪吖? 8.綜觀陳先生今日列舉咁多嘅上訴嘅理由呢,都係唔成立嘅。所以呢,就上訴呢係駁回。咁當然呢,陳先生上咁多次法庭,佢知道如果係輸咗官司會被對方嘅律師費用。雙方對呢一方面有咩陳詞呀?如果陳先生冇嘅時候,鄭律師你認為你想點樣吖? [律師陳詞] 9.鄭律師,即係你哋上次去余聆案官果陣時呢,就遲咗交呢個書面陳詞,今次呢係完全冇準備,如果你又要簡易程序去釐定,咁又完全冇準備。咁我呢… [律師陳詞] 10.咁凡事都係有第一次,但應該知道除非你係一個好悲觀嘅人諗住呢上訴對方得直,咁所以你唔去準備呢樣嘢。如果你喺呢件案件裡面睇到上訴人嘅誓章裡面4 點呢,你會覺得佢根本冇上訴嘅理據嘅,你係贏梗嘅。咁你都唔去準備一個簡易程序嘅釐定呢,我又覺得有少少奇怪。不過呢,上訴因為你哋得直呢,你哋贏咗呢,咁當然訴費係歸你哋所有。咁而家你冇準備呢一個簡易程序嘅釐定呢,我唯有呢就係落一個命令呢,就係你去到一個聆案官嘅席前,用簡易程序嘅方式去釐定。如果雙方唔能夠同意個金額嘅話,當然你可以畀你嗰個金額對方,睇吓佢同唔同意,如果佢唔同意,你就我而家嘅指引係你去一個聆案官度去訂一個日子嗌佢釐定。 11.其實呢個好簡單啫,你用咗幾多個鐘頭,你係做咗幾多年律師,咁你嗰個收費應該准許幾多錢。咁係好簡單啫。你唔駛再返嚟我嗰度,如果你返嚟我嗰度呢你排期好耐嘅。我就指引你,不過你自己要小心一啲,就係要諗吓個後果,後果如果你以後通常法官一定問你,咁你係想點樣收你個訴訟費呢,係咪即刻用簡易程序釐定,而家簡易程序係好普遍嘅,咁所以就好多律師都係話我冇準備到喎,不過又要簡易程序釐定,你唔第第一個,但係即係我希望你呢一個咁嘅風氣呢,就即係唔好再繼續落去嘞。
原告人: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委派鄭德燕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上訴被駁回: 請參閱CACV350/2008 日期: 2009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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