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00256/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今天的上訴是原告人不服許聆案官駁回他的擱置判決的申請而提出的。首先,正如代表原告人的鄭大律師所指出,有些事情很簡單,應該直接了當地說出來。但遺憾的是,控辯雙方給本席的印象是無論是原告人的律師或被告人都沒有盡自己的責任說出事情的真相。在處理案件時,如果專業人士有失誤,當然會令人覺得遺憾。但是,被告公司的代表楊先生是不懂法律的(本席對楊先生沒有不敬的意思),他在處理本案時可能已盡全力,只是力有不逮,未能指出最關鍵的事項。對被告人來說,某些事情只是簡單的例行公事,他很可能以為人人都會知道,但事實上,法官只是普通人,不會每樣事情都通曉。有些事情,被告人不說,本席是不會知道的。被告人到最後才說出合約的運作及香港公司所負責的工作,這顯示被告人正如鄭大律師所指出的未能直接了當地說出事情的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