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雷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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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066/2003 CACC6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3年第6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11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3年6月11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6月11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上訴許可申請人雷國強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被判監3年。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 2.控方案情是 : 在案發當日凌晨,一名女保安員(第三證人)在現場地盤,聽見辦公室內有異聲,查察後,見到一名穿長褲的男子爬入辦公室,另一名穿短褲的男子站在窗外。她於是通知一名男保安員(第四證人)到來協助。第四證人到達後,該兩名男子迅速沿辦公室外的竹棚逃走。但被到場的警員截獲及拘捕。第四證人認出申請人是那名在辦公室內穿長褲的男子。第二被告是那名站在窗外穿短褲的男子。 3.申請人被截獲時,衣服骯髒,身上有一支電筒。申請人向警員稱他剛和第二被告去過公園,所以衣服骯髒。他否認他曾入屋犯法。但他在警誡下,卻說"係阿榮上地盤,我係樓下等佢,我唔知佢上去做乜。" 4.申請人在庭上辯稱,他和第二被告相約在公園會面,後來到便利店買咖啡,其後被警員截獲並拘捕。他不知道第二被告當時在那裏。 5.區域法院法官裁定申請人的證供不可信。兩名男女保安員的證供可信。法官根據他們的證供及申請人的警誡供詞和其他環境證據,相信申請人曾經非法進入地盤的辦公室企圖犯法,所以裁定他罪名成立。 6.上訴理由是法官沒有考慮申請人身高只有5尺3寸,被警察截停時身穿無袖灰色T-shirt,與第三及第四證人就那名穿長褲男子的身高和他所穿旳T-shirt的描述有重大的差別。其次,上訴理由是法官對於申請人的警誡供詞給予不合理的比重。 7.本席認為法官已經詳細考慮兩名證人對竊賊的描述及申請人的警誡供詞和其他環境證據,法官作出的結論是在這些情況之下可以得出的唯一的合理推斷,這個合理的推斷就是申請人是當時在辦公室裏面那名穿着長褲的竊賊。這是事實的裁定。申請人沒有可爭辯的理據,本席拒絕申請人推翻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 8.至於刑期方面,以本案的案情是入屋犯法,以3年的刑期為基準,而且因為申請人是經過審訊後才定罪,法官所判的刑期並非是明顯的過重,亦沒有違反原則,本席拒絕申請人要求減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許可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鄭凱聰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