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日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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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8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82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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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8年11月28日 宣判日期:2008年11月28日 判案書理由日期:2008年12月4日 ---------------------- 判案理由書 --------------------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於2003年9月18日在原訟法庭經審訊後, 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罪名成立,其後被判處監禁16年6個月。 2.四年半後,申請人於2008年2月26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延展他針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時限。他在「不服定罪理由」中,提出的唯一理由是基於洪華(HKSAR v Hung Chan Wa [2006] 3 HKLRD 841)一案中, 終審法院對香港法例第134章 《危險藥物條例》第47 條有新的解釋。除了這新案例外,申請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其他理由支持他要求延展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時限。 3.經聆訊後,本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4.在HKSAR v Chan Kam Po CACC 220/2001一案中, 本庭(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當時官階)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馬永新組成)已列出在處理這類申請時所需考慮的因素,即(1)延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長短; (2)延誤的理由; 及(3)上訴的成功機會率。 5.代表答辯人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紹強資深大律師已向本庭提供了詳盡的陳詞,解釋為何《危險藥物條例》第47 條根本不適用於本案。但本庭認為處理申請人的申請時並不需要考慮這一點。 6.本案申請的延誤長達四年半,申請人更未能解釋由2006年8月31日Hung Chan Wa一案頒發判案書日期至他在2008年2月26日提出本申請的一年六個月的延誤。再者,終審法院在Hung Chan Wa一案已指出為法例提供新解釋的新案例本身並不構成延展上訴時限的理由。一般而言,申請延展上訴時限的人士必須提出足夠的特別理由,法庭才會考慮批准延展時限的申請 (看第23 段) 。誠如上文所述,申請人並沒有提供任何其他理由,解釋延誤及支持他的申請。即使本案與Hung Chan Wa一案例有相關性,申請人並沒有充份理據, 令本庭延展他的上訴時限。 7.因此, 本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紹強資深大律師及高級檢控官張潔宜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