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鳳球 訴 黃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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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99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08 年第 1995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民事案件編號 2007 年第 16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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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8年12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12月5日 ---------------------- 判案書 --------------------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案件背景 1.原告人是九龍慈雲山毓華街 74 至 80 號嘉華大廈B1地舖(‘該單位’)的租客。該單位是被告人租賃給原告人,雙方於 2006 年 8 月 25 日簽訂租約,租約期由 2006 年 9 月 1 日至 2008 年 8 月 31 日。 2.原告人指被告人違反租約,她在區域法院(原本小額錢債案件 SCTC 068627/06)提出申索,要求終止租約及討回已繳付的租金、按金及其他損失。原告人指自租約生效,業主的閣樓商用舖位的廁所及大廈外牆漏水,以致污水滲進該單位內,令存放在該單位內的貨物損壞。她同時指被告人在進行有關的維修工程時佔用了該單位的部分地方,致令她無法順暢地經營生意,因而蒙受經濟損失。 3.案件經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篤清審理後,原告人被裁定敗訴。原告人向黃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以圖就判決提出上訴,但被黃法官拒絕。原告人再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申請許可,亦被拒絕。現原告人再次申請許可。 土地審裁處案件 4.早於 2007 年 2 月 13 日在一宗土地審裁處案件(LDPE 162/2007),被告人因原告人欠租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該單位的管有權及追討欠租及中間收益。土地審裁處於 2007 年 6 月 11 日裁定被告人得直。之後,原告人就有關判決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有關上訴至今仍未排期審理。原告人曾向上訴法庭申請暫緩執行土地審裁處的判決,但分別兩次被上訴法庭拒絕。上訴法庭袁家寧 2007 年 6 月29日的裁決如下:
5.本庭的兩位法官於2007年8月1日駁回原告人針對袁法官的上訴。 黃法官的理由 6.在本案黃法官認為由於上述案件與本案涉及同一議題,故此根據「爭論點不得自駁」(Issue estoppel) 的原則裁定原告人不可以在本案再次就同一議題興訟。另外,黃法官根據証供裁定雙方就滲水事件作出了賠償協定,故此裁定原告人不能再次向被告人追討賠償。 本庭的意見 7.本庭不需要就「爭論點不得自駁」原則作出討論,原因是就算原告人可以根據「漏水」一事向被告人索償,但黃法官已經裁定基於和解協定,原告人不可以提出申索。雙方是否就賠償作出協定是一項有關事實的裁決,原告人未能証明黃法官的裁決是錯誤。 總結 8.由於原告人未能顯示她的上訴具有合理的成功機會,故此本庭拒絕有關申請。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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