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生榮 訴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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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2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128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8年第4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6月26日 判決日期:2008年7月17日 ---------------------- 判決 -------------------- 1.申請人黃生榮先生指自己曾將過千億港元存在美林證劵及高盛投資兩所投資銀行,但未能提出任何證據支持其說法。美林證劵及高盛亦否認黃先生的說法。 2.黃先生要求法律援助署協助向美林及高盛追討,但處理其申請的律師要求黃先生提供進一步詳情。黃先生不但表示“全部唔知”,更要求陳律師代查他是否有其他證劵公司戶口。 3.最終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黃先生的法援申請。就有關決定,黃先生多番上訴,最終仍遭終審法院駁回。 4.其後黃先生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要求強制法援署發給其法援證書,以便他向美林及高盛追討。黃先生指自己領取綜援,無力支付訟費,故理應得到法援協助。 5.黃先生的司法覆核申請遭原訟庭法官張舉能拒絕。黃先生提出上訴。 6.黃先生同時申請向美林和高盛發出原訴傳票,要求美林和高盛高層出庭提供證據證明他有在美林及高盛設有投資戶口,以支持他的上訴。 7.本席不打算詳細分析黃先生的申請,但本席須指出他對美林和高盛的指稱,全無任何基礎支持。 8.法律援助署拒絕批准黃先生的法援申請合理正確。 9.無論如何,有關議題已獲上訴法庭審理,黃先生不能舊事重提。 10.黃先生要求美林及高盛高層出庭回應其聲稱更是毫無基礎及論據支持。有關的程序法規亦不容許他這樣做。黃先生的申請屬濫用司法程序。 11.本席拒絕黃先生的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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