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生榮 訴 法律援助署

Case No.CACV 128/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2 Jul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12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128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8年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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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黃生榮  
   
答辯人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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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2008年7月16日

判決日期:20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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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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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黃生榮先生指曾將過千億港元存放在兩投資銀行,美林證劵及高盛投資開設的戶口內。黃先生希望獲得法律援助,向美林及高盛追討。

2.在審核黃先生的法援申請時,法援署的陳律師曾向向美林及高盛查詢,它們都否認黃先生跟它們有開設任何戶口,亦沒有黃先生的任何記錄。

3.陳律師遂在2006年6月3日致函黃先生,要求他提供進一步詳情顯示他確曾在美林及高盛開設戶口,進行過交易。黃先生在2006年7月6日的回信中,對陳律師的提問表示“全部唔知”,更要求陳律師代他查核是否有其他證劵公司的戶口。

4.最終法援署署長拒絕黃先生的法援申請,黃先生不服,曾多次提出上訴,但上訴都遭駁回。黃先生亦再次提出法援申請,被拒後亦重複上訴,但上訴最終在2008年5月2日遭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駁回。

5.黃先生仍不服,在2008年5月6日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許可,要求法庭頒令強制法援署發出法援證書,以便他能向美林及高盛追討。黃先生指自己領取綜援,無力支付訟費,故理應得到法援協助。

6.2008年5月8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拒絕黃先生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7.張法官指出:

“1.  有關爭議已在之前的法律程序由各級法庭處理,申請人不能舊事重提。

2.  毫無理由給予申請人(黃先生)法律援助。

3.  若申請人今後就有關爭議再開展任何相類的法律程序(不論原訟與否),法庭會考慮頒下合適的限制提出申請令或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

8.黃先生不服張法官的頒令,現上訴要求本庭推反張法官的頒令,並批准他進行司法覆核申請。

9.黃先生希望向美林和高盛提出的申索,根本完全沒有基礎支持,法援署拒絕黃先生的法援申請,絕對合理及正確。

10.無論如何,黃先生要求法援申請的上訴已遭終審法院駁回,他不能再舊事重提,以不同的司法程序,作出類同的申請。

11.張法官作出的判令絕對正確合理。黃先生的申請和上訴都是濫用司法程序。

12.本庭駁回黃先生的上訴。

(楊振權) (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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