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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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謀殺妻子。案件經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貝珊會同陪審團審理,結果,申請人被裁定誤殺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八年。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聆訊後,本庭撤銷其申請,理由如下。

Cites 5 cases

Case No.CACC 125/200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1 Oct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CACC 12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125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6年第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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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吳東武 (NG TUNG 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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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8年10月31日

判案日期:2008年10月3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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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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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被控謀殺妻子。案件經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貝珊會同陪審團審理,結果,申請人被裁定誤殺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八年。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聆訊後,本庭撤銷其申請,理由如下。 

案情

2.申請人於1950年10月出生。案件於2007年3月審理時,申請人的年紀為56歲又5個月。

3.自1978年從中國大陸來港後,申請人一直居住在香港。他於1980年在内地與首任妻子結婚,但妻子其後與他離婚。他於1985年與死者結婚。死者較申請人年輕,於2006年7月2日死亡時年43歲。結婚時,死者居於内地,但其後於1990年亦到來香港生活。婚後育有四名子女,在審訊時,他們的年齡分別為14、13、11及9歲。

4.由2002年年底起,申請人經營一門專替人拆除物件的生意,死者亦與他一起工作。儘管夫妻倆有時因為死者内地娘家的人需索金錢而吵架,申請人並且為了應付這些需索而負上大筆借債,但他們的婚姻關係尚算過得去。

5.申請人亦懷疑死者有婚外情。案發前數月,朋友告訴申請人,死者與某男子有婚外情。但明顯這是該個朋友誣陷出來的。申請人需付出$50,000,以購買這個消息,其中包括用高價購買三幀死者涉嫌與情人一起的照片。

6.2006年6月28日,申請人與死者發生爭執。死者要求離婚,並且說她不再理會對子女應負的責任。她用電線纏頸,嚷著要自殺。申請人把電線搶下來,擲在地上。但是,死者要求離婚使他極爲憤怒,他在失去自制下,一手抓起身旁兩磅重的錘子,向死者擊打。死者後來在2006年7月2日傷重死亡。驗屍報告顯示死者頭骨五處受傷,其中四處有底層破裂。

7.事發後,申請人打電話給女兒,告訴她已殺死死者,而他亦會跟著自殺。女兒哀求他不要這樣做,並懇求他找人救治死者。申請人亦致電一名居於内地的親戚。該名親戚以前曾經在他們夫妻起爭執時作調解人。該名親戚著他報警。後來,申請人報警。警察到場後,便把申請人拘捕。

8.審訊時,申請人曾提出願意承認誤殺,卻不為控方所接納。

判刑

9.對申請人判處刑罰時,其間主審法官說:

「這是一宗悲劇。被告人殺死了妻子,不但使四名子女在成長期間失去母親的關顧,亦使子女在他身陷牢獄期間得不到他的照料。

因本案牽涉家庭糾紛,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尤感困難。但是,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必須具阻嚇其他人動輒以錘子或其他重型工具解決婚姻糾紛的作用。本席考慮了上訴人的年歲,以及本案發生的環境情況;也考慮了他曾提出承認誤殺,並留意了這段婚姻過往的情況,以及這個家庭以往和目前的狀況。就此罪行,本席判被告人入獄8年。」

針對律師的投訴

10.在上訴聆訊中沒有律師代表的申請人,提出了數項上訴理由。本庭將首先處理他針對前代表律師和大律師的投訴。他說在定罪後,他的前代表律師沒有就求取輕判向他拿合宜的指示;律師亦拒絕接受子女為申請人求情而寫的信件。有關律師對這些指責一一加以否認。

11.本庭不認爲申請人針對有關律師的投訴事項,對最終的判刑有任何重大關係。事實上,律師爲了替申請人求輕判,安排取得申請人本人和一名牧師所寫的求情信。主審法官亦曾取閱感化主任所寫的報告,知悉各子女的狀況。他們告訴感化主任,過往父母亦曾經爭吵打架,而有時是死者先動手的。他們亦說已原諒了申請人。如此種種,主審法官均已知悉。

12.申請人亦投訴說,前大律師沒有諮詢他的意見,便請求法官判處七至八年的監禁刑期。這項投訴也是不能成立。大律師有責任向法庭提供所有與判刑相關的案例—不論該等案例的判決是對他有利還是不利。大律師曾向法官提述多個案例,該等案例的判刑範圍由七年至十年監禁不等。其後,大律師便懇請法官對本案的被告人判處較輕的七至八年的刑期。現在,申請人以一些判處較短刑期的其他判決作爲依據。大律師沒有提述該等判決的這個事實,不一定顯示大律師疏忽。大律師當時是向法庭提述一些較近期的判決。而更重要的是,這並不表示本案的判刑是錯誤的。本庭仍須審視本案的情況,以決定判刑是否正確。

判刑範圍

13.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均原(譯音)CACC 210/2002一案中,考慮過1990年至2000年間判決的多宗案例,該等案例均為涉及家庭的誤殺案件,判刑由四年至六年監禁。而該等案件均牽涉被告人在被激怒下而犯案。

14.代表答辯人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大律師,則以上訴法庭另外兩宗較近期的判決作爲依據。該兩宗案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譚樹堅 (譯音)案 (CACC 444/2004)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林振輝 (譯音)案 (CACC 486/2005),而上訴法庭均認同該兩宗案例所判的九年監禁刑期。兩宗案例中的被告人均被控謀殺罪,而在審訊後均被裁定誤殺罪罪名成立;兩宗案例中的被告人均提出願意承認誤殺罪,卻均被控方拒絕接受。兩宗案例均牽涉家庭糾紛,案中受害人均是被告人的妻子,而又是牽涉被告人被激怒而犯案。

15.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李素文(譯音)案 [2000] 2 HKLRD 824是在原審法官席前被提述的其中一宗案例。案中妻子用錘子擊殺丈夫,而丈夫被殺前曾毆打妻子,並恐嚇要斬死她和子女。案發前數星期,雙方之間亦曾發生多起暴力事件。妻子因在被激怒下犯案而被裁定誤殺罪罪名成立,原先被判12年監禁,後來刑期被減為八年。

相關因素

16.在誤殺案中,由於每宗案件的情況不同,法庭因此未有定下判刑準則。量刑時,法庭所考慮的,是每宗案件都有人失去生命;而由家庭問題而引發的案件中,法庭所強調的,便是不應以暴力手段來解決婚姻糾紛。法庭亦會考慮某宗案件中激使被告人犯案的那個刺激的程度,以及被告人所使用的暴力的程度。而如果被告人曾提出願意承認誤殺罪,法庭亦會加以考慮。

本案

17.在本案,陪審團一致裁定申請人誤殺罪罪名成立。以本案案情來説,這只能顯示陪審團接納申請人所提出的辯護理由,即他是在被激怒下殺人。這源於申請人懷疑死者不貞以及死者要求離婚。證據顯示,雙方的婚姻明顯出現問題,而在死者要求離婚時,申請人被激怒至殺人。在審訊前,申請人曾提出想以被激怒為由而承認誤殺罪。這些都是求情因素。

18.可是,本案被告人所使用的暴力同時也是過度的。死者受錘子擊打,頭骨有四處破裂。即使申請人是受到激怒,法庭在量刑時,明顯須把所使用暴力的程度視作相關因素而加以考慮。

19.對於申請人的子女在年幼時便要面對這宗家庭悲劇,本庭深表同情。本庭已閲讀他們致送法庭的信件,他們在信中表示已原諒了申請人,並請求法庭對申請人輕判。

20.但是,本庭必須考慮案中所有情況,而在考慮案中所有情況後,本庭認爲,八年的監禁刑期實在不能説是明顯過重。本庭因此撤銷本項申請。

(張澤祐) (楊振權) (張慧玲)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由法庭高級傳譯主任周林四妹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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