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001386/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兩宗案件的原告人黃生榮先生,聲稱曾把過千億港元存於美林證券及高盛證券這兩所投資銀行(即分別是這兩宗案件的被告人),作投資之用。早前原告人申請法律援助,以助他向上述兩所投資銀行提起訴訟。但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接納其申請。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推翻署長的決定。但其上訴亦被駁回。後來,他便針對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批予法援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這項司法覆核申請被張舉能法官撤銷後,他便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案件經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及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審理後,兩位法官一致裁定,原告人不具任何理由作出司法覆核申請,因此該項上訴亦被撤銷。楊法官在2008 年7 月22 日頒發的上訴法庭判案書的第 2 段說: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