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素卿及另一人 訴 姚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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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 204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 LDPD 2008 年第 2049 宗 ----------------------
---------------------- 主審: 盧偉光審裁處成員 聆訊日期: 2008年11月20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08年12月24日 ------------------------ 覆核判案書 ---------------------- 覆核申請 1.本席於2008年10月29日頒下判決書後,答辯人於2008年11月12日提交覆核申請,要求“覆核法庭於2008年10月29日所作出的命令。”他提出覆核的主要“爭議點是對“補充合同”的理解和內容真實性的存在。” 答辯人提出的覆核理由 2.答辯人指出由於申請人的誤解,導致本審裁處錯誤相信他“成日欠租”。 3.答辯人重複他在2008年10月14日本案聆訊時所作的證供,特別是雙方於2005年6月11日所簽訂的“補充合同”(證物R4)所引致的糾紛。 4.答辯人指出他在10月14日聆訊時已承認未有繳付煤氣公司的費用 2,411元,並同意本審裁處修正10月29日的判決書該方面的錯誤。 5.答辯人再次澄清該“補充合同”上的幾點疑點,包括為甚麼會加插了一小段文字(“二○○六年六月十九日至二○○七年六月十九日止租金變更為每月港幣叁仟柒佰元正”)。 申請人的回應 6.申請人代表鍾凱珊女士(鍾女士)證實答辯人並未有繳付煤氣費,與2008年10月29日判決書的第30段不符。 7.鍾女士再重申以前的陳詞,即如果該“補充合同”在雙方簽署前先行影印一式兩份並互相在該兩份文件(包括任何修改的地方)簽署,則不可能出現現時的情況,即申請人當日的代表(鍾女士的公公蔡敬富先生)手執的一份文件衹是一份影印本,上面亦沒有蔡敬富先生在增加部分側確認的簽署。 8.鍾女士解釋由於她的公公衹是申請人的代表,需要向申請人(鍾女士的“亞姨”)交代,所以他收取任何款項,包括租金或按金,都必然會發給租客收據,方便日後作紀錄。 本審裁處的判決 9.雙方在半小時的覆核聆訊,袛是重覆以前在2008 年10月14日本案原審聆訊時的證供及陳詞,完全未有提出任何新的證供或論點。 10.因此,經覆核後,本席認為答辯人未能提出足夠的證供及理據說服本席修改原來的判決。 11.雙方確認:10月29日的判決書所指的答辯人已繳付煤氣費是錯誤的。 結論 12.因此,本席頒令如下 :——
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由鍾凱珊女士代表應訊。(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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