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嘉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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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7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172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8年第3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8年11月20日 判決日期:2008年11月20日 --------------------- 判決書 -------------------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07年9月13日凌晨,申請人古嘉楹由國內經落馬洲口岸返港時遭海關人員截查。關員在其手袋內搜出272.55克晶狀固體,內含267.85克“冰毒”。該批“冰毒”的零售價約為133,000元。 2.其後關員再在申請人住所搜獲33片及2碎片藥劑, 內含共0.03克舒樂安定禁藥。 3.事件導致申請人被控兩項控罪,即首項販運267.85克“冰毒”罪和次項管有0.03克舒樂安定禁藥罪。 4.2008年5月5日,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席前,承認兩項控罪。 5.潘法官以涉案“冰毒”份量為267.85克而採納13年的量刑基準。潘法官因申請人承認控罪而將量刑基準扣減三份一至104個月。就第二項管有禁藥罪,潘法官判申請人入獄4個月,但刑期和首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6.申請人以刑期過重為理由,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希望能獲准就判刑上訴。 7.申請人現年23歲,未婚,沒有刑事記錄。 8.原審時,透過其代表大律師,申請人向法庭指出自己年幼時父母分離,由祖母養育。申請人表示其祖母已年逾80,行動不便。申請人亦表示受他人唆擺,為了獲取部份“冰毒”吸食為報酬,才會鋌而走險。申請人強調她第一時間認罪,亦沒有案底,故望能獲輕判。 9.申請人向本庭重申上述求情理由。申請人亦指出有另一宗同類案件的被告人“帶280克,即10安‘冰毒’從大陸過關到香港被捕”。結果該名被告人認罪後只被判7年監禁顯示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只是10年半。 10.本庭屢次強調,販毒罪行危害社會,屬極為嚴重罪行。為了確保販毒份子不會利用孤、寡、老、弱人士犯案,以冀他們被捕時獲得法庭同情及輕判,法庭對販毒份子量刑時,不論犯案者的背景及犯案原因,都不會輕判,目的是阻嚇該種邪惡罪行。 11.就販運“冰毒”罪行,上訴法庭有明確的量刑指引。根據AG v Ching Kwok-hung [1991] 2 HKLR 125案,販運70-300克“冰毒”的量刑基準為10-14年監禁。 12.本案涉及267.85克“冰毒”,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13年是合適的。 13.雖然申請人沒有案底,但該減刑因素亦已反映在申請人因認罪而獲的三份一刑期扣減上。申請人所指的案件是HCCC 94/2007。該案的被告人承認販運242克“冰”毒及13克海洛英,結果被判監7年。但該案有特殊的求情理由。根據該案主審法官賴磐德的判案理由,被告人不但第一時間認罪,更盡力和警方合作,向警方提供資料,雖然該些資料最終沒有導致任何人被拘捕或檢控。該案的被告人亦是一名單親母親,有一名2歲半的女兒要照顧。 14.該案的判刑有特殊因素造成,對本案不適用。 15.申請人被判的104個月刑期不屬輕判,但並非明顯過重,更沒有違反判刑原則,本庭沒有基礎更改。第二項控罪的4個月判刑和104個月刑期同期執行,故對實質刑期亦無影響。 16.本庭駁回申請人的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覃民輝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