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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527/200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7年第 2527宗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玲玲暫委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08年7月16及25日 判決日期: 2008年8月15日 ---------------------- 判案書 ---------------------- 1.這是一宗呈請人(“妻子”)向答辯人(“丈夫”)提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本席將在本判案書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2.雙方現年同為 60歲,於1981年11月在香港登記結婚,不過不爭議的是,在這婚姻登記之前,他們已於1966年12月以中式婚禮進行了結婚儀式,婚姻期已超過40年。妻子於2007年3月5日存檔呈請書以丈夫的不合理行為証明婚姻破裂無何挽救要求離婚。暫准離婚令於2007年11月20日發出,雙方在婚姻期間育有3名子女,現在全都長大成人,獨立謀生,因此,法庭無須就子女之管養權作任何命令。 3.就經濟附屬濟助申請,妻子指她應分得家庭資產的一半,丈夫的立塲是,他根本沒有甚麼家庭資產可供於妻子分享。不過雙方不爭議現時雙方名下仍持有一個屋單位下稱為 (“婚姻居所”),雙方亦同意該婚姻居所價值為$1,400,000,妻子指稱丈夫仍然持有 $3,000,000之現金,加上婚姻居所的價值,家庭資產約為 $4,430,000左右,其中包括了妻子現時以她自己名下擁有的現金及股票。 爭議點 4.本案的爭議點主要為
証供 5.本席會先處理家庭資產總額的証供。雙方各自出庭作供,妻子亦以證人傳票傳召了女兒CCN出庭作供。 CCN的証供 6.CCN是雙方的小女兒,她被妻子傳召出庭作供,原因是,在離婚呈請入稟前幾天,丈夫曾數次把大額款項存入CCN的戶口。妻子傳召CCN作供的目的,是確認這些存款的擁有人是誰。CCN作供時指稱,這中銀戶口(中銀儲蓄)純粹是為父親的要求而開立,她指父親曾向她說,離婚的事令他很失落,恐怕自己會做“傻事”,於是希望把一些大額現金,以她名義存放。她指她的父親於2007年2月27日從他的上商戶口 $1,500,000,然後把款項存進她的中銀儲蓄,不過父親幾天後便提走了 $1,300,000,再以其中的 $1,000,000在中銀以她的名義開立定期戶口(中銀定期),在同年6月11日,再從中銀定期以轉賬形式存入 $1,008,079到她的中銀儲蓄,無論如何於6月11中銀儲蓄的結餘為$2,534,115.78。但她亦向法庭指出,所有金額之後亦差不多如數提取交回給父親。 7.她向法庭指出,她的父親在2007年6月向她要求提錢時,曾向她表示他會拿這些錢去賭博。當時她認為既然款項屬於父親,他要拿錢去賭博,她亦不便說甚麼,所以沒有勸止他,亦沒有通知母親及其他兄弟讓他們制止他。她向法庭再三確認這些金額的擁有人從來不是她自己而是她的父親。 妻子的証供 8.妻子就家庭資產總額的証供大致是她不相信丈夫會於短短兩個月內輸掉畢生積蓄大的部份2百多萬,她向法庭指出丈夫並非一名賭徒,在婚姻期間,他們絕少到澳門賭錢,即使進入賭塲,也只是消遣性質,而並非豪賭。她指在離婚的過程,丈夫三番四次隱瞞資產,因此她絕不相信丈夫的說法。 丈夫的証供 9.就家庭資產總額的事項上,丈夫除了存檔誓章外,亦在庭上作供。他的說法大概是指離婚事件令他非常沮喪,生命完全沒有意義,心灰意冷,因此便以賭博散心。他指在婚姻期間他亦有往澳門賭博的習慣。 10.妻子的代表律師向丈夫就家庭資產的總額提出盤問。首先他邀請丈夫確認於2007年4月27日宣誓的經濟狀況書的內容完全真確,當時在77頁2.3一欄申報他銀行戶口的積蓄只有總數 $297,493.77,律師問為何他沒有申報存進女兒中銀儲蓄內的資產。丈夫的回答是當他填寫這表格時,他以為款項給了女兒,便沒有填寫這些資產。丈夫同意女兒的戶口內仍有約 $69,000的存款,他是可以隨時提取的。他亦肯定這些款項是屬於他的。他指之前沒有申報是由於感到非常混亂,當時他失去了家庭,他甚麼也不想要,但他堅持自己沒做錯甚麼事導致家庭破裂。 11.律師要求丈夫翻閱文件夾B110頁,該文件是由妻子的律師向丈夫發出,日期是2007年7月17日,文件中丈夫指自己已全部詳列他全世界所有的戶口,並已披露了女兒的戶口,妻子的律師向丈夫當庭展示提交一個澳門戶口的記錄,該戶口是1992年開立的。就這戶口,丈夫指他已忘記了它的存在,但他指出這戶口已經沒有使用多時,根本不知道是否仍然可運作。 12.妻子的律師亦向丈夫就他的出入境記錄提出盤問,指他曾過關北上,他到過甚麼地方。丈夫的答案是他只是到處走,有時往羅湖及東門逛逛,有時也會在沙頭角附近留連,根本沒有特別目的。律師又問他2007年9月7日他在內地逗留了3天到了那,他指記不起到了那,亦問他2008年4月前他是否在中國居住,丈夫指他記不起在甚麼時候開始在中國居住,但可以說是從審訊日向前數9個月他在中國居住。 盤問中,他指他的生活費是從香港的銀行中提取或從櫃元機提取,有時候小女兒會從中銀儲蓄提取一些金錢給他使用。 13.就家庭資產總額,妻子代表律師向丈夫提問既然他非常渴望有足夠的款項支付未來的醫療支出,為何他這般容易輸掉二百多萬元,丈夫指他沒有計劃輸錢,當時他以為自己可以把輸掉的再贏回來,他指他從前也在股票上輸掉數百萬元,他覺得這算不得甚麼一回事。妻子的律師又問他於2007年6月14日女兒提取了 $300,000給他前往澳門賭博,但當時他自已的銀行戶口仍有22萬餘的存款,為何不用自己的積蓄來賭博,卻要求女兒從她的戶口提取現金交給他,他指他不希望麻煩女兒,又指他希望以$300,000齊頭數為賭注。問及為何後來又要提取了50萬作賭 注,丈夫指$300,000本來夠他賭博,但因為因為剛輸了$300,000,他希望以50萬把輸掉的贏回來。律師又問丈夫為何這些提取除了2007年3月10日的一注之外,都以現金方式進行,丈夫的回答是,2007年3月10日的$300,000過戶提取是他用作生活費的,之後都是以現金提取交給他,因為當時他非常害怕,又非常混亂,因此在自己簽名提款時,經常被指簽名不對,不能提取自己銀行戶口下的金額,所以他要求女兒不要把錢過戶給他,要以現金提款交給他。 14.盤問下他同意每次到澳門, 他最多只逗留5-6個小時左右,他通常在皇冠、葡京等賭塲留漣,有時會下注百家樂,他指他的朋友也會與他一同賭博,有一次他的朋友贏取了數千元,但那天他自己沒有帶甚麼款項前往賭博,他亦記不起自己輸贏多少,他同意那天自己下注很小,基本上並無參與賭博。後來他更改他的証供,他指提取$300,000前往澳門賭博的那一天,他的朋友並沒有跟他前往,他指大部份時間是自己一人獨自前往,他指他通常不會與朋友一起賭博,因為不希望他的朋友告訴他妻子關於他賭博的事情。他確認每次前往澳門賭博都是輸光了才收手,律師問他那麼為何他說是想把錢贏回來,他確認他是有這種想法,他指他的資產是在股票上賺取的,他亦把他股票戶口下的都輸掉,他否認他現時仍有任何可運作的戶口在澳門,法庭詢問丈夫是否有就賭博的事情欠下債項,丈夫指沒有。被問及假若女兒沒有給他錢下注賭博時他是否仍然會賭博,他指會的,他會以自己的積蓄賭博,大約1萬或數千元,他指這一切都沒有關係,因為他已經失去了他的家庭。 15.被問及他為何不以該筆近$3,000,000的金額購買一個單位居住,他指假若他購買了一個單位,便沒有了金錢生活,把錢拿去賭博卻可能賺得更多。被問及他為何不投資在股票上,他說他也不知道甚麼原因,被問及他為何不把錢捐去做善事,他亦指他不知道,被問及他每次在澳門都是只逗留5-6小時,他說他記不起,亦沒有甚麼印象,但他指他會回家吃晚飯。 16.他又指對輸錢也沒有甚麼壞感覺,他曾在股票上輸過百萬,況且當時他根本不想生存,被問及他為何不把錢留給他的孫兒,他指離婚後亦不能見到他們,因此無須要把錢留給他們,被問及有沒有醫生指他有抑鬱的症狀,他說有,醫生們開了一些安眠藥給他,但沒有把他轉介到精神科醫生,因為他認為不需要。 家庭資產的事實裁定 17.聽取過丈夫及CCN女士的証供,本席認為CCN女士的証供不能協助法庭在爭議點上作出裁決。首先她指她的父親曾向她表示要她提取的現金是用作賭博,本席認為即便如此,這只是她從她的父親方面聽到的道聽途說的說法,不能排除丈夫沒有向她說實話的可能,這些傳聞證供,本身並無任何份量,CCN女士從來沒有親眼看見父親在澳門把這些錢輸光,本席不依重她的供詞。 18.至於丈夫的証供,本席認為他沒有向法庭如實交待該2百多萬的去向。雖然他堅稱這筆款項大部份被輸光,但本席認為他所說的一派胡言。首先他指當時自己非常混亂,差不多可說是了無生趣,害怕自己會作出自殘的行為,才把金錢放在女兒的戶口,這樣看來,他並沒有喪失理智,而看他在到澳門逗留的時間,每次都只是5-6小時,他於2007年4月到2008年1月期間,總共到過澳門7次,其中6次聲稱曾參與賭博,但所有旅程,都是在早上時間到澳門,下午時份便返回香港,這看來也並非失了理智的賭徒的行為模式,他從來沒有日以繼夜在賭枱花時間賭錢,更奇怪的是當女兒戶口的金額輸光後,他又恢復理志沒有繼續賭博,又沒有因為賭博而欠下巨額債項,亦沒有把自己戶口內的存款提取用在賭博上,本席不相信他的証供。本席認為所有丈夫聲稱賭輸了的欵項,事實上只是被祂收藏起來,本席裁定他仍然持有最少 $2,300,000隱藏資產($300,000 +$500,000 +$500,000 +$300,000 +$200,000)。這$2,300,000加上婚姻居所 $1,400,000、丈夫現存的 $150,000,妻子的 $30,000,家庭資產現時不少於 $3,880,000。本席注意到一項$300,000金額於2007年3月10日由中銀儲蓄調出又存入自已的中銀戶口(文件夾C第8頁),及其他較細額的支取,本席接納丈夫所說是他的生活費,不會把那些款項納入為家庭資產分配。 法律 19.在決定妻子的申請時,本席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要求,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行為 20.雙方沒有就對方的行為作出特別的申述,本席亦認為只有非常過份的行為才會影響法庭在資產上的分配,而這案件中沒有這些說法,因此本席不認為雙方有任何行為對財產分配做成影響。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丈夫現年60歲,據他所說他現時已沒有任何穩定或是從工作上得到的收入,只依靠積蓄過活。 21.妻子現年亦是60歲,她在婚姻期間除了幫助丈夫的生意外,一直是家庭主婦,不過現時她有一點兼職,每月賺取約一千元左右的收入。此外,兩名兒子總共給她每月一千元作開支。 經濟需要、負担及責任 22.妻子指現時她每月的支出約為 $8,237.6
23.丈夫指現時他每月的支出約為 $16,950:-
雙方的債項 24.雙方都沒有呈報有任何須要法庭處理的債項。 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25.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應為小康。 婚姻持續期 26.婚姻持續期可算是相當長,經歷了40個年頭。 身體及精神上的無能力 妻子指11年前曾患乳癌現在經已康復,但當然沒有人能說她的癌症可否會復發。 27.丈夫指自己患上各種不同的長期病須要經常接受治療,在醫藥費的開支相當龐大。 貢獻 28.經歷了40年的婚姻,本席接納雙方都盡力將自己的能力貢獻於家庭,丈夫在外謀生,妻子教養3名子女及照顧丈夫,本席亦接納妻子所說曾經在丈夫的店舖協助,本席認為雙方的貢獻相等。 資產的分配 29.本席已在上文裁定了家庭資產總額為 $3,880,000左右,本席認為考慮過以上的所有因素及DD & LKW (CACV 91/2007)一案中所列舉的法律原則,本席認為妻子應得家庭資產的一半作為整筆付款的贍養費,折算為 $1,940,000 ($3,880,000/2 )。 30.本席認為丈夫應把自己在婚姻居所內的一半業權無代價轉而給妻子,事實上這點他是同意的,雙方同意婚姻居所值 $1,400,000,因此,他仍需支付給妻子 $510,000 ($1,940,000 - $1,400,000-$30,000)作為整筆付款的贍養費。至於婚姻居所的轉移所牽涉的任何支出包括律師費、厘印費、地稅、補地價等等,應由整體家庭資產中扣除,即將由雙方平分。 命令:
26.本席根據《婚姻程序及財產條例》第18條頒發在這案件中沒有子女需要作出安排的聲明。
呈請人:由馮黃吳林律師事務所的楊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