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n 訴 Lyc

Case No.FCMC 7733/200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3 Apr 2008
Judge陳玲玲暫委法官
Case Document
100%

FCMC 7733 / 200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5 年 第 7733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BLN 呈請人
   
  LYC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玲玲暫委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08 年 1 月 29 日,31 日及 3 月 19 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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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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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呈請人(妻子)向答辯人(丈夫)提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呈請人由林律師及盧律師先後代表,答辯人並無律師代表出庭。本席將在本判案書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 「丈夫」。

背景

2.丈夫現年51歲,妻子現年36歲,雙方於 1993年4月結婚,並育有兩名兒女,長子於1994年2月出生,現年14歲,幼女於1997年11月出生,現年11歲,兩人都仍接受全日制教育。

3.妻子於2005年7月19日入禀家事法庭提出離婚,以丈夫的不合理行為要求離婚。暫准離婚令於 2007年4月16日發出。在雙方同意下法庭就兒女之管養權作出命令,兒子之管養權歸丈夫,而女兒之管養權歸妻子,雙方有介定探視權,不過雙方仍就探視權問題爭拗不休。

4.就經濟附屬濟助申請,雙方各持不同立場,丈夫指他現時收入低微,沒有能力支付贍養費。妻子的立場是要求丈夫每月支付港幣 $8,000,另外她要求一筆過支付港幣$50,000 之贍養費。候審期間,法庭曾作出命令,丈夫須支付臨時贍養費給妻子,最早的命令於2005年10月發出,丈夫須由2005年11月1日每月支付$4,000。這命令於2007年2月獲法庭更改至由2007年3月開始,每月$2,650, 這命令於2007年9月1日開始再調整為每月$2,000。最後的命令於2007年12月1日發出,金額再被調整為每月$2,500。丈夫就臨時贍養費之支出如下:

  2005年11月至2007年2月 [$4,000x16] $64,000  
  2007年 3 月至 2007年 8 月 [$2,650x6]  $15,900  
  2007年 9 月至 2007年 11 月 [$2,000x3] $ 6,000  
  2007年 12 月至 2008年 2 月 [$2,500x3] $ 7,500  
    $93,400  

爭議點

5.本案的爭議點主要為丈夫應付款多少給妻子及女兒作贍養費。

證供

妻子的證供

6.妻子在宣誓下向本席指出她存檔的兩份經濟陳述書內容完全真確,採納為她證供的一部份。她向法庭指出,丈夫曾毆打她及兒女們,只要他在工作上不如意,回家後便向家人發脾氣,妻子回罵時,他便毆打妻子,她指她總共被打3次。妻子曾向警方求助,但最後為了維持家庭完整沒有要求起訴丈夫。

7.        就家庭支出方面,她指丈夫於婚姻期間每月給她$7,000。如果不足夠,她會向他要求多給,通常都會被他大罵一頓,不過最後都會多給她幾佰元。她的最新經濟狀況陳述書及在庭上指她現時與女兒的每月總支出約為$8,260。

  一般開支    
  租金 $1,500  
  公共設施雜費 $1,000  
  食物 $2,000  
  雜項開支  $1,000  
    $5,500  
  妻子個人生活費    
  外出膳食費用 $800  
  交通 $500  
  服裝/鞋費 $200  
  個人儀容 $100  
    $ 1,600  
  女兒每月支出    
  學校書簿及文具 $ 250  
  交通 $ 260  
  娛樂費/禮物   $ 100  
  假期 $ 200  
  服裝/鞋費 $ 100  
  午餐及零用錢  $ 200  
  校服      50    
    $1,160  
 

$8,260  
 

8.就她的收入來說,她指自已是印尼華僑,學歷不高,婚前在香港沒有工作,婚姻期間亦從來沒有工作。她不懂書寫或閱讀中文,因此,她被看為文盲。雖然她會說廣東話,但在一些細節上,她的表達及理解能力及不上本地人。她指這些限制,大大削弱了她的就業機會。

9.分居期間,她母女兩人曾經接受綜援,最高金額約為$5,000左右,但於2007年3月,因她有兼職,加上丈夫的臨時贍養費,經已終止。她曾經在超市內的攤擋做替工,即當她的朋友放假,她便有工作,過去,她曾以此安排,每月賺取$1,000多,加上丈夫的臨時贍養費$2,000多,便是她們的生活來源。不幸該攤擋經已結業,她亦失去了這就業機會。之後,她找到餃子店的兼職,但卻因為接女兒的事未能與丈夫協調,她在第一天上班便向僱主要求早退,因而被解僱。直至現時,她仍未找到其他工。

10.法庭向她詢問是否曾嘗試找清潔或家務助理。她指曾試過清潔,卻沒有想過做家務助理。

11.      丈夫在盤問妻子時指沒有毆打她。她不同意這說法,並指丈夫用拳頭打她的面,導致她面部紅腫,但她沒有求醫。

丈夫之證供

12.丈夫存檔了兩份經濟狀況陳述書。第一份於2005年10月10日存檔,他當時任職司機,月入$12,000至$14,000。第二份於2007年7月10日存檔,當時的收入是$13,000至$15,000。不過,他呈交了僱主文件指他已於2007年7月7日離職,原因是家中有要事。他失業了4個月之後,於2007年11月16日找到工作,為後備司機。每天$300,但不一定每天都有工作,例如在11月,他只有$4,500 的收入,而12月他則有$3,700,1月份他應該有$8,000-$8,500。他不認為可再每月賺取$13,000-$15,000的薪金,因為他年紀不小,亦不會有很多僱主願意以從前的高薪招聘司機,再加上高收入要以長工時換取,但現在他要父兼母職,他必須多與兒子溝通,照顧他並加以指導,他指現時只能接受一些要求不高的職位,好讓他兼顧兒子的需要。

13.妻子的代表律師,就他的辭職理由提出質詢,並指此舉在於逃避向妻子及女兒支付贍養費。丈夫反對這說法。他向法庭解釋,因為妻子求去、家庭分裂,又要面對在法庭的爭訟,還要照顧家中的兒子,他的情緒很不穩定。此外他與主管關系不協調,他甚至認為主管是故意刁難他,常調派他至對他很不方便及工時很長的路線,甚至是下班時已沒有公車回家,對此安排他感到非常不滿。他家事纒擾,工作不順意,情緒不佳,他恐怕在路上不能專注,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潛在的危險。況且,因為離婚案件,他常要告假出庭,但又不願意向僱主披露家事,他覺得很難交代,因此,在這種種情況下,他便辭了職。他指直到現在,他還只是後備司機,隨車出發,由正規司機負責駕駛,但他會在需要時協助,例如在倒車時觀察路面程況,替司機駕駛一段短路途,當然也協助運送,這工作是日薪制,他呈交了僱主證明(R1),指他是後備司機,日薪制,每天300元,過去數月,平均月薪為$7,500。

14.在被問及是否會再當計程車司機時,他指他對路線不太熟悉,他當年也只當了計程車司機 3個月,只為急於解決經濟問題,但卻發現自已不大適合,更由於不熟路線,曾導致意外,亦有乘客指會投訴他,他說,他現時既無體力,更難適應不同路線的工作,因此不會考慮再駕駛計程車。被問及是否會作地盤工人或廚師,他指自已不够氣力做地盤也沒有足夠經驗當廚師。他曾嘗試找管倉員的工作,但由於他年紀大而被拒絕。他也曾到勞工處尋求協助,找後備司機的工作,但現時的工作是他透過報刊廣告找到的。

15.丈夫指他的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租金 $1,143  
  公共設施雜費 $700  
  食物 $3,500  
  雜項開支 $4,000   
  女兒補習費     $800  
    $10,143  

16.法庭就他的支出要求丈夫作出澄清,他指$4,000雜項開支實際上已包括外他及兒子無故定的服裝/鞋費,他自已的交通費$400,他及兒子的娛樂費/禮物及假期$200,兒子零用錢$500,學校書簿及文具$200,兒子的醫藥費$700,約共$2,000。此外,他亦正在支付女兒的補習費$800。   他又指家中的雜項開支約$1,000。但上述的數字都是約數,他沒有保存單據。

17.此外,他呈交銀行(106頁)信件披露了銀行戶口結餘,於2007年7月時,結餘為$77,558。他指這些積蓄都全用在臨時贍養費及他與兒子的生活上,因為他於2007年7月7日至2007年11月16日失業,他亦是靠積蓄生活,現時的儲蓄只剩$600。妻子代表律師亦就戶口中於2004年初的一些提存作出質詢,這些提存都發生於2004初,他指當時他是跨境司機,時常會替僱主支付一些金額,包括橋費、路費、油費、維修費,交給客戶、工廠的款項等,然後,僱主會向他發還他代支的金額,因此,他的戶口會有些較大額的支出。此外,亦有些支出是購買結婚禮物給侄女的。

18.其後律師亦就他的銀行紀錄作出質詢,指他把積蓄花光,逃避支付贍養費。律師指他恆生銀行戶口顯示,最少在2007年2月時,他在戶口內的結存為$118,546,不過,在2007年10月時,他的結存減至$27,000,而現時更指自已的積蓄只有$600。中間他花去了約$118,000。丈夫指這些都是在繳付臨時贍養費及他與兒子的生活費上用了。他堅稱他沒有刻意把錢花光而逃避贍養費。

證供評核

19.聽取過雙方的證供,本席認為雙方在庭上都盡量說出實況,如有分岐之處,應只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

小結

20.考慮過所有証人的證供及參閱所有文件,本席接納丈夫所說戶口內的支出,都是用在贍養費及生活費上。本席接納律師所指,從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這13個月期間,他一共支出了$118,000的積蓄。而在同一段期間,他有如下個月的收入:

船務公司                $73,836.(204頁),

漁類批發 (2007年11月16至       $22,500 (R1)

2008年2月15)         $96,336

若把這13個月的積蓄及收入兩者相加起來,總共是$214,336,在同期間,他支付了$33,400的贍養費,再加上他每月支付女兒$800補習費 ,13月共為$10,400,餘下$170,536便是他和兒子過去13個月的開支,平均每月$13,118。

21.本席認為丈夫過去13個月的開銷實在過高。他每月與兒子兩人支出$13,118,即使接納丈夫在庭上及在其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所指自己與兒子的支出每月約$9,000餘(未計女兒的$800補習費),他在上述13個月期間的支出實比他所講述的為高,每月高出$3,000多。在本席面前的證據,本席雖不能作出結論指他是隱藏了部份資產,因他的儲蓄都是逐漸遞減,而並非一筆金額不翼而飛,不過妻子既然已於2005年底以呈請書方式向他發出通知申請臨時贍養費及贍養費,自2007年初至同年年底,他一方面申請並獲准把臨時贍養費由原來的每月$4,000減至$2,650,及後再調減至每月$2,000, 另一方面,從數字顯示,他與兒子卻每月支出約$13,000。本席認為丈夫實在未有公平處理分居後兩個家庭的需要。本席可理解妻子與女兒對這事的不滿。

法律

22.在決定妻子的申請即第二及第三議題時,本席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要求。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 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 4、6或 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僱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 (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3)  ……」。

有關雙方的考慮、行為

23.丈夫指妻子情緒不穩,經常失眠,因此會在晚上外出,通宵達旦,亦有數天不回家的紀錄,丈夫又指妻子曾試過持刀、界尺、筆等物件,指向兒女們。由於她晚上外出,他便要兼顧家庭,增加了他的壓力。如上文所指,妻子指丈夫向妻子動粗、本席留意到妻子未能詳細地述說被毆之經過,對子女的打罵亦相當模糊,再者,如果毆打她的過程如此激烈,而她亦受到實質的傷害,本席很難接納她毋須求醫的說法。本席認為在雙方的經濟狀況而言,處理他們的需要遠比處理他們的行為優先,但無論如何,雙方的行為都不會影響本席的財產分配。

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24.丈夫現年 51 歲,除了$600存款,他沒有其他的資產,而每月的收入約為港幣$7,500 ,妻子現年 36 歲,一直是家庭主婦,她沒有任何資產,只有偶然做兼職,收入低微。本席認為雙方在處理好離婚問題後,可專心尋找更高收入的工作,妻子亦應嘗試替工以外的工作,如家務助理、食肆員工等。

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25.雙方都有基本生活需要及支出,妻子指她與女兒的支出為$8,260而丈夫則指他與兒子的支出是$10,143包括了女兒的補習費$800。以目前的經濟狀況來說,雙方的支出實在需要調整。本席認為根據丈夫在庭上的證供,他與兒子的合理開支應為$6,843,如下:

  一般開支    
  租金  $1,143  
  公共設施雜費 $  700  
  食物 $  500  
  雜項開支 300    
    $2,643  
  丈夫個人生活費    
  外出膳食費用  $2,500  
  交通 $400  
  服裝/鞋費 $200  
  個人儀容      $100  
    $ 3,200  
  兒子每月支出    
  學校書簿及文具 $ 200  
  娛樂費/禮物 $ 100  
  假期 $ 100  
  服裝/鞋費 $ 100  
  午餐及零用錢     $ 500   
    $1,000  
       

雙方的債項

26.雙方沒有債項。

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27.在婚姻持續期間,本席認為雙方雖然生活開支簡儉,但收入穩定。

婚姻持續期約

28.婚姻持續期約為12年,是一段不短的婚姻。

身體上及精神上的無能力

29.丈夫指妻子情緒不穩,丈夫指自己沒有任何疾病。

貢獻

30.雙方一直以男主外女主內,婚姻期間都是盡力為家庭貢獻。

裁決

整體家庭資產分配及贍養費

31.本席面前的證據,本席裁定除了丈夫的收入,沒有家庭資產。

32.本席在考慮妻子及女兒的贍養費時必須考慮上列之所有因素,本席經考慮過雙方的各自情況後,包括在第25段裁定丈夫與兒子的合理開支為每月約$6,800,認為以目前的經濟狀況,平均每月收入$7,500,本席認為丈夫須每月給予女兒$500作為贍養費。

33.此外由於雙方婚姻期不短,而妻子在謀生方面實在有一定因難,本席認為丈夫應給予妻子象徵式贍養費,留待丈夫工作漸趨穩定,再作安排。

34.就上文第21段所提及的超支,如本席在上文所說,丈夫沒有公平處理分居後兩個家庭的需要。他過去所支付的臨時生活費相比他與兒子所支出的,明顯不足。但在目前的經濟狀況下,由丈夫方面可提供的穩定的金錢資助實在非常有限,本席需要兼顧雙方的生活所需,如果要求丈夫支付一些金額以彌補過去臨時贍養費虧欠,一則丈夫力有不隸,再者可能只是剝削了女兒及兒子的生活。因此裁定他應支付女兒的每月贍養費$500。

命令

34.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將頒發以下命令 : -

(1)         丈夫須向妻子繳付每年$1之象徵式贍養費,由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離婚令起計,直至一方去世或妻子再婚,以較早者為準;

(2)         丈夫須向妻子支付女兒每月$500之贍養費,直至女兒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以較後者為準;及首次付款日為2008年5月1日或之前,以後每月1日或之前經妻子的指定銀行戶口支付。

35.       本席根據第192章第18(1)(a) 發出聲明信納就本案而言,本席滿意現時之子女安排。

訟費

36.       就這審訊,本席不作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之命令。這是暫准命令,於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 陳玲玲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范偉廉律師事務所林律師及盧律師代表

答辯人: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