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佐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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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9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59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30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11月26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1月2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雙方以往曾發生爭執,今次為了小事,引致本案發生。 3.本案案情來自控方第一證人,她在案發地點16樓大堂拾鐵罐時,跟上訴人發生不愉快事情,上訴人用空鐵罐襲擊她的面部、腰部、前額的位置。她曾用手擋上訴人的襲擊,襲擊維持了大約十五分鐘左右,之後有一些人出現,她才知道自己受傷,最後報警處理。 4.控方第一證人承認大約一年前跟上訴人曾互相襲擊,當時兩人均被拘捕,各被判罰$300及簽保守行為,所以由那時開始,控方第一證人便嬲怒及憎恨上訴人。 5.辯方案情指,當日在16樓時上訴人並沒有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似失控地亂捹手上的鐵罐,所以鐵罐便飛到她自己身上,撞到自己。 6.辯方傳召辯方第二證人(案發大廈的管理員),他作供稱認識了上訴人大概一年,並確認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的關係非常惡劣。至於那些被棄置的垃圾,誰人先找到就應該屬誰。 7.所有證人作供後,裁判法官作出分析,最後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拒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因此要接受80小時社會服務令。 8.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在審訊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 9.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圍繞着事實方面,他亦重覆辯方事實的版本,強調他沒有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本席認為上訴人今天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一點須要本席考慮。 10.但本席察看上訴文件,在上訴文件中(上訴宗卷第30 頁),控方證物P1(控方第一證人的醫療報告)為英文文件。在呈堂時,有一份未接受鑒證的中文譯本,被列為證物P1A。從檔案得知,該醫療報告是在雙方同意下呈堂。在控方證物P1其中一段,醫生敍述出 – “She was hit by metal bar over forehead and back”;而中文譯本P1A則是 – “她被人以金屬棍襲擊背部和前額”。經研究謄本及跟代表答辯人的盧大律師討論後,在控方證物P1A有人用鉛筆將“水桶”二字加在“棍”字之上,似乎是將“棍”字刪去而寫上“水桶”二字,本席不清楚這二字是誰寫上。但很明顯醫生簽署的報告是P1,P1上的英文“metal bar”是未經任何更改。在這方面,本席在上訴文件中看不出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是否有就這問題盤問過控方第一證人。但本席認為這證據對上訴人十分有利,是有關控方第一證人的誠信問題,因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稱她是被上訴人所持的鐵罐打傷,但當她被帶到瑪嘉烈醫院檢驗時,她似乎跟醫生說是被金屬棍所打傷。當然,本席不清楚當時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有否留意到這點,但本席認為這問題如有經過適當處理,很可能會影響裁判法官對控方第一證人誠信的分析,亦很可能影響到上訴人的定罪。 11.關於這點代表答辯人的盧大律師陳詞稱,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是一位專業人士,他很可能有自己的觀點,亦有可能留意到這點,但因種種的理由而沒有問及這一點。但本席不認為有任何律師若看到這一點會不作出盤問,因這一點可以針對到證人誠信的核心,所以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上訴人的定罪並不穩妥。 12.至於本案會否發還裁判法院重審,盧大律師陳詞時很公平地指本案上訴人被判的80小時社會服務令已完成,控方也不會申請把本案發還裁判法院重審,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盧大律師十分公正,亦同意她的看法。所以本席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