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天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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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4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64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10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11月27日 裁決日期:2008年11月2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由大律師代表,而在上訴聆訊時,他則作出自辯。控方的案情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一名中三學生。在案發當日上午約11時50分,她和妹妹正位於衙前圍道的行人路上(見控方證物P5草圖)。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看見管制行人過路燈號呈紅色公仔,遂站在行人路上等候過馬路。期間,控方第一證人的妹妹試圖衝紅燈,但遭控方第一證人阻止,她更叮囑妹妹等到綠色公仔才可過馬路。大約等了30秒,控方第一證人看見管制行人過路燈由紅色變綠色後,她於是拉著妹妹一起過馬路。當控方第一證人從行人路邊踏出馬路約兩步時,她突然感覺有東西撞及其左膝內側和頭部,導致她倒在地上。控方第一證人及後見上訴人的車輛停在她的左方約4呎距離,控方第一證人始知她被上訴人的車輛撞倒。 3.控方第一證人倒在地上約30秒後,她看見一名男子把電單車繞到她身邊,並下車替她進行急救。控方第一證人感到頭部有痛楚,其左膝亦有瘀傷。 4.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途人,案發時,控方第二證人站立於聯合道的行人路上。期間,控方第二證人突然聽到一下很大的聲響,遂轉身向右望。控方第二證人隨即看見控方第一證人躺在斑馬線上,而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前方則停了一輛私家車。當時,控方第二證人望見管制控方第一證人的行人過路燈的綠公仔燈正開始閃動著。 5.控方第三證人當時駕駛的電單車停在衙前圍道西行向九龍塘方向的左二線。當時,因管制控方第三證人的交通燈呈紅色,控方第三證人停在第三個車位等候行車。 6.期間,控方第三證人突然聽到右邊傳出一名男子的大叫聲,控方第三證人隨即望向右邊位置,看見上訴人的私家車正沿衙前圍道迎面向控方第三證人的方向駛過來。此時,控方第三證人看見管制行人的交通燈為綠色。當上訴人的私家車向前行駛時,其車輛左後方的其中一個身影突然很快地消失。當上訴人的私家車繼續向前行駛時,控方第三證人看見剛才消失的身影(後知為控方第一證人)右邊頭部著地。此時,控方第三證人看見管制行人的交通燈仍然呈綠色。 7.因為控方第三證人是兼職民安隊隊員,曾接受急救訓練,所以他在交通安全的情況下,把電單車駛到對面行車線,停在上訴人車輛的前方,並下車替控方第一證人進行急救。 8.控方第四證人為高級警員,是負責到現場調查意外的警員。控方第四證人發現上訴人的左邊車身和左邊倒後鏡均有花痕(見控方證物P2相片)。當控方第四證人到場時,控方第一證人已被送到醫院治理。 9.控方證人作供之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的證供指案發時,上訴人正沿著衙前圍道東行往黃大仙方向行駛。當上訴人駛到衙前圍道和聯合道交界時,他看見管制車輛的交通燈呈紅色,於是將車輛停在衙前圍道東行左一線的第一個車位。 10.當上訴人看見管制車輛的交通燈轉綠色後,他開始駛向衙前圍道和聯合道的路口。期間,上訴人看見他左前方有一堆人群站在路上準備過馬路,而其中有三個行人還站在行人路以外的地方。有見及此,上訴人很小心地把車輛駛向他們的位置。當上訴人駛過人群時,他突然聽到有數下撞擊聲。其後,上訴人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倒在地上,於是下車前去看過究竟。上訴人稱稍後下車才見到控方第一證人倒在地上。 11.上訴人稱當日並不趕時間,他不知道為何會碰倒控方第一證人。裁判法官聽取上訴人律師陳詞之後作出案件評估,他認為四名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是獨立證人,他們既不認識控方第一證人,亦不認識上訴人,他們的證供更是合情合理。 12.至於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認為他的口供不盡不實,而且前後有矛盾之處,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9至21段已經解釋清楚,本席完全同意,因此毋須再敍述。最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3.在上訴時,上訴人再次強調當時管制他的交通燈號不是紅色的,他針對證人指聽到聲音才望向該處,所以他們看不到當時碰撞情況。其實最主要是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聲稱他們看到這情況之後,他們望向行人燈號依然是綠色的,而當時控制交通的交通燈是操作正常,這樣可以支持裁判法官作出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上訴人當時是衝紅燈,因而令到控方第一證人受傷。 14.上訴人又批評控方第三證人,指該證人因為抱怨,所以作假口供來指證上訴人,上訴人所解釋的抱怨是,他認為控方第三證人急救時非禮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上訴人曾與控方第三證人為此發生口角,所以控方第三證人不是獨立證人。其實,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不是昏迷,她沒有投訴過被非禮這一點。本席看不到有任何證據來支持這指控,本席不會給予這上訴理由任何比重。 15.最後,本席參照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參閱各證人的證供,很明顯裁判法官有足夠理由來支持這定罪,定罪完全正確和公平,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很小心地考慮各證人的證供及證據。因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